语音播报
科技成果是人类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治理创造性活动的产品,是一种特殊的资源,产学研结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世界范围内,财政科技投入已成为政府持续推动科技进步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如何有效促进政府财政资助的科研成果的运用与转化,为经济发展服务,是政府面对的政策难题,也是各国科技法律规范的重要内容。
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国家科技投入等方式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重大研发项目;各国法规都认为,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权利应属于单位。在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商业化过程中,政府也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极大地释放了科研机构的活动,提升了政府科技投入对国家技术创新能力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保障了国家的利益。通过30多年的制度创新,美国、日本和欧洲一些国家都逐步形成了既符合本国国情,又各具特色的制度范式。
美国:拜杜法模式
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学不能拥有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指示产权,其科研成果无法向产业界有效转移。1976-1978年间,美国政府拥有的2.8万件专利中,95%以上未得到转化,政府投入的300亿美元研发资金几乎没有得到任何回报。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拜杜法案》(即《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财政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属于发明者所在的大学,大学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参与研究的大学人员可以分享收益。不过,同时它也要求大学必须努力开发或转让专利技术,如果一定期限内大学未能使某项发明专利商业化,政府将回收专利所有权。法案同时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政府保留涉及国家安全或敏感领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
此外,1980年的《技术创新法》赋予了联邦实验室选择保留发明成果的权利,其后的一系列法律也不断简化和放宽对联邦实验室研发成果运用和转移的法律限制。
在大学的职务发明人收益分配方面,《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方面天然拥有优先于大学的法律地位。因此,作为一般雇主的大学只能通过合同、内部专利政策等方式依法向发明人主张权利,并制定符合职务发明人期望的收益分配方式。通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扣除15%左右的技术转移和专利费用成本之后,由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学校按等比例或差额比例获得许可收益。
对于联邦实验室等政府研发机构,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建立了区别于大学职务发明分配的技术转移权利金奖励制度。规定任何年度研发经费预算超过5000万美元的联邦机构,应当制定该机构的现金奖励制度,并将所获得的专利许可权利金或其他转移转让收入的15%以上奖励给职务发明人,但除总统特许外,每人年度权利金奖励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拜杜法案》和《技术创新法》显著促进了政府资助成果向市场转移和运用,释放了大学和联邦实验室从事技术转移和运用的活力,极大地提升了政府科技投入对美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推动作用。1980年,美国拥有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大学仅25所,现在几乎所有大学都有了自己的技术许可办公室;全美大学专利申请从1980年的495件跃升至2012年的22150件,而技术许可收入从1986年的约3000万美元飙升至2012年的26亿美元。毫无疑问,法案的实施对于美国始终保持强大的国际竞争力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日本:产业促进法模式
日本国立大学是政府资助研发的主要对象,但由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和成果转化运用机制缺乏,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始终未能有效发挥。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日本政府借鉴美国经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推动大学—产业合作,推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为产业带来革新活力。
1999年颁布《促进大学等的技术研究成果向民间事业者转移法》,鼓励设立私营的技术转移机构,推动大学专利转移运用从以往“看不见的”个人交易转换为“看得见的”组织合作。1999年,日本《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发》获得通过。该法案明确规定,大学老师及学院科研成果归大学,大学可以申请专利并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项目承担着在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成果专利。2000年8月实施的《产业技术竞争力强化法》放宽了对国立大学及其雇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的限制。
然而,由于日本一流的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构多为国家资助设立,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严重缺乏自主权,其经费及使用、人员编制等任何变动都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批准,在与产业合作中,只能被动执行政府方针。因此,即便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立大学也无法真正获得研发成果的专利权。针对这一体制困境,日本政府在2002年发布的《知识财产战略大纲》,推进国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法人化改革,赋予大学自由运用转移研发成果的权利,全方位促进了大学技术转移、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
在职务成果权属方面,大学法人化前80%以上的大学研发成果由发明者所有,大学仅享有普通实施权;法人化之后,国立大学获得了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并相应承担实施利用知识产权及与合理补偿发明人的义务。在收益分配方面,日本也无明确比例的法律规定,而是根据转化收益及贡献程度来合理确定发明人报酬比例。
在提高政府资助成果运用和国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日本政府此举受到了明显的成效。文部科学省书记统计显示,2003年,国立大学专利申请数仅为79项,2006年这一数据呈井喷式增加,此后也保持大幅度增加。据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报告显示,仅该机构转移运用的3113件大学专利就已累积获得194亿日元的许可收益,并创造约6467亿日元的市场价值。
德国:职务发明法模式
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德国更为重视职务发明立法促进专利的运用与实施的关键作用。1957年颁布的《雇员发明法》规定,雇员虽然是专利权的原始权利人,但是其有义务向雇主汇报,雇主可以对职务发明提出无限制的权利主张或有限权利主张。
在大学职务发明方面,德国长期以来采用“教授优先”原则,通常情况下将大学职务发明视为“自由发明”,教授获得专利权。然而,个人往往难以单独承受专利实施存在的风险,这一模式被认为既影响了大学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实施,也限制了政府资助成果的转移运用。因此,德国在2002年公布的《雇员发明法修正案》中取消了“教授优先”的适用例外,在保留教师拥有公开发明的自由之外,改由大学获得职务发明成果的权利。
该修正案还借鉴了美国《拜杜法案》的规定,确认大学成为政府资助成果的权利人。其后,德国教育科技部实施“主动运营行动计划”,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大学建立专利管理与运营机构。
在发明人收益分配方面,《雇员发明法》比较系统的规定了发明人的报酬计算方式及数额。在雇主做出职务发明权利主张后,雇员有权取得合理报酬。劳工部编制的引导性的规范《职务发明补偿行政指南》,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确定适当合理的报酬比例提供参考,其中特别提出,大学等公共研发机构应当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专利实施纯收入的30%作为报酬。
海德堡大学就依此在其专利政策中声明,该校“按照《雇员发明法》第42条第4款获得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将获得许可或转让纯收入的30%”。而在研究所数量与结构与中国科学院类似的马普学会,专利许可收益由马普学会、马普学会知识产权办公室嘉庆创新公司、研究所、发明人,按32%、1%、37%、30%分配。
英国:契约法模式
通过政府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联合声明等,英国明确了对财政资助成果的权利归属。作为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英国专利局2001年已明确政府资助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承担机构,政府资助部门应当通过适当的合同条款来保障政府利益。在英国的大学里,外部资助研发的成果,按照资助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大学与发明人的权利归属。在成果收益分配方面,有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参与商业化运营的情况下,由发明人、院系和技术转移机构按比例分享收益;而在技术转移机构未参与商业化的情况下,则由发明人、院系与大学基金会按比例分享收益。
比如剑桥大学,由剑桥经营公司参与实施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下,收益小于10万英镑,发明人获得90%,院系和经营中心各获得5%,而收益大于20万英镑时,发明人获得33%,院系和经营中心各获得33%。在剑桥经营中心未参与的情况下,收益在5万英镑以下部分均为发明人获得,5万英镑以上部分,发明人获得85%,院系获得7.5%,另7.5%用于赞助剑桥基金会。
对中国的启示
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是通过创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核心是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高水平大规模创造与有效转化运用。作为引导和拉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的重要引擎,财政科技投入已成为政府持续推动科技进步与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政策。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激励功能,成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引擎。
2013年,我国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7469元,年增长率16%,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现。但是,我国高校、科研所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远低于发达国家的40%的水平,科技投入和科技资源存在巨大浪费。
党的十八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进入新的加速期,北京、湖北、南京等省市纷纷制定出台“京校十条”“黄金十条”“科技九条”等地方性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改革都着力于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转化规律的管理模式,为创新松绑,让科技成果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为解决相关的问题,需要我们系统化高度完善科技法律制度,规定面向市场需求的转化运用模式并引导发展,规定政府、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转化运用的责任、义务,同时增强法律的规范、限制功能,增加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性规定。
我国也要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要坚持遵循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原则,对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个人、部门和单位共享利益制度,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按份共有制度。同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允许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有一定范围的浮动而不视为国有资产损失。
促进财政资助成果的有效运用是一项事关法律体系、市场机制、财政制度和科技体制的系统性工程。这就要求系统性的政策制度设计,如推进财政科技政策、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在内的配套改革,才能真正释放科技红利。
(作者简介:聂常虹系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副局长,肖尤丹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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