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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贺铨: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蔺玉红 发布时间:2010-03-08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物联网的研发应用。”作为信息通信领域的专家,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委员对此表述印象颇为深刻。见到记者,邬贺铨把这句话又重复了一遍,激动地说:“这些话,表明了政府落实今年年初发布的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的决心。”

在邬贺铨看来,三网融合涉及技术与管理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管体制问题,深层次的问题是相应法律滞后,三网融合要想取得实质性进展需要法律保障。

网络视频内容的传送是三网融合的重要应用,这里面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邬贺铨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比如去年发生的手机与网络的视频信息内容涉黄事件,尖锐地提出电信运营商对所传信息内容该负什么法律责任的问题。此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信息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护隐私权、规范网上信息发布和传播、加强对信息收集与利用的管理、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等,都呼唤网络立法。

邬贺铨说,发达国家对信息化立法非常重视,如美国已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多部;欧盟先后制定了欧盟网络刑事公约、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等法律性文件;日本与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大约有30多项;俄罗斯有联邦因特网发展和利用之国家政策法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重视信息化立法,如印度制定了信息技术法,巴西有电信基本法,墨西哥有联邦电信法。邬贺铨说,国外信息化法律所涉及的很多问题也是我国所关注的,他们通过立法解决问题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邬贺铨介绍说,在信息化立法方面,我国以2004年通过的电子签名法为标志实现了零的突破,随后2008年5月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此外还有部门发布的电信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但让邬贺铨感到着急的是,我国在信息化方面的立法明显不及发展速度而显得滞后。“不仅是已有立法的范围只覆盖了信息化建设很小的领域,而且立法的效力层次较低。”邬贺铨说。

邬贺铨认为,信息化涉及各行各业,由某一个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性规制很难做到全面公正,更谈不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信息化法律体系。鉴于此,他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信息化立法规划,明确立法时间表,尤可优先制定电信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信息安全法、信息权法、无线频谱管理法、电子政务法等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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