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音播报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院所投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院所投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科学院决策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促进院所投资企业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推进院所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履职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决策要求,推动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营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院所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我院及院属事业单位、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直接投资且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其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由对企业领导人员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与同级内部审计机构共同确定实施审计的单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院党组领导全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监督与审计局负责组织国科控股本级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国科控股负责组织国科控股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院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院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国科控股负责配合院属事业单位开展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共同推动院属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计划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确定,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批准。
院属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程序经院属事业单位审批后抄送国科控股。
第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方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终止审计。
院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终止,一般应事先书面征求国科控股意见。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的有关工作要求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对投资企业的监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七)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有关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由上级领导人员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人员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审计组组长原则上由实施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院属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由院属事业单位商国科控股确定。
第十七条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技术受限等情形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外聘人员不能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不能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能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一般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或者原任职企业(以下统称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企业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应当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经济决策、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决策要求的情况,落实院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相关工作要求的情况,与本企业相关的中央、院重大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企业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制定和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四)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人事薪酬、规章制度等资料;
(五)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七)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及其他监督部门检查结果及其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企业予以协助。有关部门、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就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进行充分沟通确认。审计组在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院属事业单位派出的审计组向院属事业单位提交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国科控股。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核审计报告,并视情况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院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分别按照规定程序对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意见,送达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
院属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商国科控股确定。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应在收到审计意见9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院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国科控股。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对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处罚的,应当依规依法移送。
第三十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实施单位申诉。审计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院属事业单位对其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复查意见商国科控股确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评价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三十四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目标;
(五)领导职责分工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六)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其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企业领导人员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中国科学院发展规划、决策要求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中国科学院、院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级部门或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企业领导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企业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企业领导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本系统实施审计的成果,督促有关部门、企业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书面报送整改结果;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院所投资的其他各级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相关单位按照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监督与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9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科发纪监审字〔2001〕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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