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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动物所研究员蒋志刚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

有助减少野外种群保护压力

2017-07-04 中国科学报 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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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林业局发布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梅花鹿、马鹿、鸵鸟、美洲鸵、大东方龟、尼罗鳄、湾鳄、暹罗鳄、虎纹蛙等9种野生动物被指定为可以进行人工繁育。那么,《名录》的制定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的?对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有什么影响?

  对此,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名录》中所列的物种在国内人工繁育较为普遍,繁育利用历史较长,社会公众对这些野生动物多种利用方式已经普遍接受,公布后对满足社会合理需求、减少野外种群保护压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具有积极作用,“由于法律规定了强制加载专用标识的要求,也可以实现对产品的溯源跟踪,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产品流入合法渠道”。

  蒋志刚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历史较长,特别是近30年来发展迅速,不少物种不仅人工繁育技术日益成熟稳定,而且达到一定规模。但由于以往法律法规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没有实行区别对待的监管措施,而且,在全社会广泛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下,野生动物繁育利用活动经常招致社会误解和抵制。“为此,从业单位、各界代表一直呼吁从法律层面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实行有别于野外资源保护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且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按照这样的规定,经过科学论证后,国家林业局才发布了《名录》。”蒋志刚说。

  蒋志刚进一步指出,在全社会对野生动物繁育利用较为关注、存在观点分歧的情况下,为争取对《名录》的广泛认同,关键是要确保《名录》的制定标准有说服力、符合实情。

  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均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野生动物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或人工繁育技术标准;二是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三是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四是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在《名录》发布后,从业者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验的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简化了管理程序,增强了经营的时效性。”蒋志刚表示。

  (原载于《中国科学报》 2017-07-04 第4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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