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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1992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

1994年第七次院士大会、

1996年第八次院士大会、

1998年第九次院士大会、

2000年第十次院士大会、

2004年第十二次院士大会、

2006年第十三次院士大会、

2008年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修订)

 

第一章     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为维护老年院士的身体健康,在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对年满80周岁的院士授予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以下简称资深院士)称号。资深院士继续享有第二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享有资深院士津贴,但不担任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成员和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成员等领导职务,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选举工作,自由参加院士会议。

第二章  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四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五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六条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

第七条  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和选举。评审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

第九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或丧失科学道德,违背院士标准,有不少于5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做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做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十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一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举,每位院士推荐1名候选人,获得不少于5名院士的推荐为有效。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其选举工作与院士增选工作同年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院士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二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科学院学部赠送的有关出版物。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四章     部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现设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地学部、信息技术科学部、技术科学部等六个学部。院士按其所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各学部分别从本学部的院士中,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负责本学部的工作。学部常委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1届。学部常务委员会每届更换至少二分之一、至多不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相一致。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批准任职。

第十六条  学部的职能

()受国家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和指导。

()组织选举院士。

   ()开展学术活动,同国内外学术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

   ()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五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一般于公历逢双年份6月的第一周举行。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开展学术活动。

   ()提出重大建议。

第六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由中国科学院院士组成的学部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名成员组成。中国科学院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任期为4年,不连任。

聘请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设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部的重大咨询评议、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出版、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等工作。专门委员会由各学部常委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1届。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学部主席团批准任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受执行委员会委托,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人选由主席团执行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并聘任。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能

   ()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审议并决定提交院士大会的各项议案。

   ()聘请主席团顾问。

   ()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聘任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决定各学部增选院士名额。

  ()审议各学部增选院士的选举结果。

  ()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专门委员会。

   (十一)院士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七章  出版物、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编印以下出版物:

论文集。刊载院士在院士大会、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和学部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报告。

学部年报。刊载院士大会和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的工作报告、决议、规章及学部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大事记等。

咨询报告年报。刊载由学部组织、院士主持的对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咨询的报告、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院士和学部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八章     则

第二十七条  除特别规定外,院士大会、各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可作决议;决议在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通过并发布实施,其修订亦同。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章程可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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