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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蒋志刚: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存在五大问题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6-05 【字号: 小  中  大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蒋志刚研究员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尚存在如下问题:

    有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1989年,我国开始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植物的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多是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由于我们不仅要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还要保护和利用那些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同时,要管理野生动物种群,控制有害的野生动物种群,而且不仅要保护野生动物,也要保护野生植物,这就需要一部涵盖内容比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广的野生生物法。我国还没有针对野生动植物的国内贸易立法。我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已经20多年了,但是至今仍未能按公约的要求制定一部相应的国内法。导致至今CITES公约秘书处仍将我国列为野生动植物贸易国内立法不完善的II类国家。

    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和贸易量不明

    掌握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生境状况是实施有效保护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尚不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决策和管理决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建立在可持续利用资源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和贸易量不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尚无法进行科学管理。于是,我们在履行公约时,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野生动植物贸易口岸过多

    我国的边境线长,与周边国家的通商贸易口岸多。由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工作,除了受过长期专业训练的人员能胜任一些野生动植物门类及其产品的鉴定外,一般海关关员很难胜任此项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培训海关关员之外,我国应当将野生动植物的贸易控制在几个指定的口岸。这样才能集中有关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

    野生动植物的走私和非法贸易严重

    目前,野生动植物走私是仅次于毒品、军火走私的走私活动。据估计全球每年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走私贸易额达500亿美元。由于国内的野生动植物需求增加,而国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限,于是周边国家的野生动植物通过边境贸易的形式大量进入我国。我国一直未能对野生动植物的边境贸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调控,造成野生动植物走私活动泛滥。非法贸易严重威胁着我国及周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

    对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不够

    2003年5月23日晚上,香港大学微生物系与深圳疾病控制中心宣布SARS冠状病毒与从果子狸身上分离的冠状病毒的RNA99%同源。这揭示了我国野生动植物管理中的一个盲区。由于肉质鲜美,市场需求量大,果子狸被大量人工养殖供应市场。但是,对于一些为了贸易盈利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确定那些种类可以人工饲养繁殖,那些种类不能进行人工饲养繁殖,以及在饲养繁殖这些动物过程中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尚无法可依。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特别是,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后的卫生检疫,也无法可依。我们必须界定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控制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对于那些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必须对加强其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防止人与野生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通过养殖的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应特别警惕像SARS这样的烈性传染病再次发生。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为了使我国国民经济在21世纪逐步赶上世界上中等经济发达国家,就必须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现状和保护状况进行必要的评价,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贸易信息库,开展野生生物法的立法工作,加强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立法,控制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加强对野生动物养殖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前提下,努力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的基础研究,提出全面的中国野生动物发展战略,使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进入稳定的、持续的轨道。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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