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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食用野生动物管理和立法的建议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6-05 【字号: 小  中  大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状况十分惊人。20世纪90年代后期,仅上海地区的餐馆每年要吃掉1000吨蛇;2000年,安徽全省蛇类的贸易量为91.6吨;同年广西每年进入市场贸易的蛇类达1800吨,广东省吃掉了3600吨蛇。估计2000年全国吃掉的蛇达6000吨以上。我国近年来大量进口龟鳖,使东南亚地区龟鳖类种群面临绝灭的危险。中国越南边境有时一天的野生动植物贸易量达到几十吨。上海市场发现了22种龟,其中9种产自国外,在上海,龟鳖主要是作为食品和宠物贸易。2002年,我国进口的鱼翅达4646吨,价值2551万美元,除去2064吨是来料加工以外,这些鱼翅都在国内作为食品销售。鱼翅是用鲨鱼翅加工而成,由于鱼翅贸易危及了鲨鱼的生存。所有这一切意味着由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面临枯竭,通过国际贸易而将消费压力转移到其它国家。

    不良的饮食传统文化,不仅给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带来巨大破坏,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001年在柬埔寨和2002年在中国昆明举行的CITES公约动物委员会龟鳖类工作会议上,与会专家对龟鳖类野生动物贸易问题表示了极大的关注。CITES第11届缔约国大会为此专门通过了关于保护亚洲及其他地区淡水龟鳖类的决议。

    不良的饮食传统文化还带来一系列疾病问题。根据广东疾病控制中心、香港大学及农业部疫源调查组公布的消息,现已初步查明,给我国乃至全世界造成重大损失的SARS病毒很有可能来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实际上,野生动物是自然疫源地中病原体的巨大天然储藏库。历史上,许多重大的人类疾病和畜禽疾病来源于野生动物,如人类的艾滋病、埃博拉病毒来自灵长类。感染牲畜的亨德拉病毒、尼巴病毒来自于狐蝠。疯牛病、口蹄疫等也与野生动物有关。鼠类传染50多种人类的疾病,如鼠疫、出血热、钩端螺旋体、森林脑炎等。

    SARS问题的出现,突现我国在食用野生动物管理和立法方面存在的诸多漏洞和问题:

    有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从1989年,我国开始颁布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植物的法规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多是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由于我们不仅要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还要保护和利用那些有益的、有经济价值的、有科学价值的野生动物,同时,要管理野生动物种群,控制有害的野生动物种群,而且不仅要保护野生动物,也要保护野生植物,这就需要一部涵盖内容比野生动物保护法更广的野生生物法。我国还没有针对野生动植物的国内贸易立法。我国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已经20多年了,但是至今仍未能按公约的要求制定一部相应的国内法律。

    首先是“野生动物”一词的定义问题。从非专业的角度,按普通字义理解,野生动物是指“生活于野外的非家养动物”。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有段文字:“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段文字应是指明该法在物种方面的适用范围,而不是作为野生动物的定义。前述紧急通知中所指的野生动物如果按保护法的规定,应是指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则不受其约束,这显然不合该通知的原意。如果按普通字义理解,则许多种鱼类应遵守该紧急通知的规定,又显然不合实际情况。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以下简称传染病法)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办法》基本上是针对已知的人类传染病而定,而对类似SARS这样新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疫病及其疫源动物缺乏明确的处置规定。这对于长期稳定地开展防疫病于未然的工作不能没有一定的影响。果子狸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果最后确认为SARS的疫源动物,是按保护法管理,还是按传染病法管理?

    2003年5月1日公布的《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除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外的野生动物的食品卫生规则,而集贸市场是野生动物食品的主要供货渠道。举例来说,田螺为我国南方的常见野生食品,其集中生活环境是河湖及稻田浅水处,受人类生产和生活废弃物污染的可能性很大。1988年初上海因食用不洁贝类海产品而引起的病毒性肝炎爆发事件足以为诫。2000年6月1日实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经营场所的条件、个人卫生、食品的采购、加工设备和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地一般性的规定,却缺乏对野生动物等较特殊食品的经营要求。

    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和贸易量不明。掌握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生境状况是实施有效保护的基本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尚不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决策和管理决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的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建立在可持续利用资源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和贸易量不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尚无法进行科学管理。于是,我们在履行公约时,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野生动植物贸易口岸过多。我国的边境线长,与周边国家的通商贸易口岸多。由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工作,除了受过长期专业训练的人员能胜任一些野生动植物门类及其产品的鉴定外,一般海关关员很难胜任此项工作。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培训海关关员之外,我国应当将野生动植物的贸易控制在几个指定的口岸。这样才能集中有关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对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实施有效管理。

    野生动植物的走私和非法贸易严重 目前,野生动植物走私是仅次于毒品、军火走私的走私活动。据估计全球每年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走私贸易额达500亿美元。由于国内的野生动植物需求增加,而国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有限,于是周边国家的野生动植物通过边境贸易的形式大量进入我国。我国一直未能对野生动植物的边境贸易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调控,非法贸易严重威胁着我国及周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

    对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不够。例如,由于果子狸肉质鲜美,市场需求量大,果子狸被大量人工养殖供应市场。但是,对于一些为了贸易盈利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确定那些种类可以人工饲养繁殖,那些种类不能进行人工饲养繁殖,以及在饲养繁殖这些动物过程中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尚无法可依。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特别是,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后的卫生检疫,也无法可依。因此必须界定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控制野生动物的人工养殖。对于那些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必须对加强其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防止人与野生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通过养殖的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应特别警惕像SARS这样的烈性传染病再次发生。

    基于对这次SARS带来的惨痛教训,动物所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就野生动物,尤其是作为食品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和立法拟向国家提出如下建议:

    加大野生动植物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力度。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经济利益的驱使,个别地区执法不严,缺乏监督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偷猎、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从这次SARS疫情教训中,应当认识到,与疫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相比,从经营野生动物得到的经济利益微不足道。有关野生动植物立法、执法和监督的主体也要相对独立。加强科学机构在立法中的作用,加强媒体和公众在监督上的作用。

    明确有关野生动物法规的适用范畴。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实施办法》基本上是针对已知的人类传染病而定,而对类似SARS这样新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疫病及其疫源动物缺乏明确的处置规定。这对于开展防疫病于未然有一定的影响。果子狸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如果最后确认为SARS的疫源动物,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国家应委托有关科学机构制定和审定食用野生动物种类清单。需要严格界定野生动物与家养动物,确定饲养繁殖这些动物过程中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建立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制度。对于那些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企业,必须对加强其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防止人与野生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通过养殖的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

    目前应对所有涉及果子狸等SARS高危野生动物的养殖场、野生动物繁育基地、动物园进行封闭管理,对所有人工饲养的灵猫科动物、进行SARS冠状病毒检疫,扑杀感染群体。严禁从野外捕捉灵猫科动物上市,严禁从野外捕捉灵猫科动物作为人工养殖的种源。将野生动物饲养场的动物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严禁控制将人工养殖的灵猫科动物放归大自然。尽快开展有关野生果子狸的栖息地和种群数量调查及自然疫源地研究,待WTO最终将SARS冠状病毒的来源锁定于果子狸等野生动物时,可为控制或根治SARS疫源地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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