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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科普事业可获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6-29 【字号: 小  中  大   

    今后在我国从事和支持科普事业将享受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这一政策包括: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在200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代扣(缴)的营业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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