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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非典”研究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20 【字号: 小  中  大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就抗“非典”研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这是出于对公众健康利益的考虑。但是,如果抗“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申请专利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对此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吴伯明强调,目前就全世界范围来看,我国“非典”疫情比较严重,有数千例确诊病例,这对预防、诊断技术及其药物、设备、装置、用具的开发,不但提出了紧迫的现实需要,而且也提供了大数量的、珍贵的研究样本,从学术意义上看,这些样本应该是宝贵的资源。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的同时,更应注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不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对此应当高度重视。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制药公司已经就他们抗“非典”的产品申请专利,以期获得丰厚的回报。而我国的“非典”研究成果却是公开的、共享的,从未有人将其与专利联系起来,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尤其在国际上对此问题还未能形成共识的情况下,我们更要牢固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否则就会吃大亏。我们提供的“免费大餐”,不但会帮助国外的某些机构节省大量的初期研究经费,还会大大地提高其研究速度,而他们却把自己的产品申请专利。如果我们因没有及时生产出特效药而要向国外购买专利的话,那我们就要付出双重的费用──研究费用、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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