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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国际专利之战引发争论愈演愈烈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6-03 【字号: 小  中  大   

    知识产权制度对撞公共健康理念

    最近美国一些制药公司对于SARS的治疗方法已经着手申请专利了。有消息称,总部位于华盛顿的知名的生物芯片公司Combimatrix,已经向美国商标专利局提交了涉及治疗方法与可能抑制SARS病毒药物的60份专利申请书,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也于近日提出了发现SARS病毒的专利权的申请。美国《华尔街日报》等媒体的消息称,完成SARS病毒基因组测序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癌症防治署已在美国申报专利,就此成果寻求法律保护;而首先在电子显微镜下观察到SARS病毒的香港大学要求得到获得这种病毒本身的专利……据透露,到目前为止,我国知识产权局也已经收到了国内外数十件有关SARS医学研究的专利申请书,内容涉及到对SARS病人的治疗方法、SARS病毒的基因测序与冠状病毒的蛋白质结构等等。一场有关SARS的国际专利战已经打响,而由此引发的争论却更加激烈……

    一味授予SARS研究的独家专利弊处甚大

    专利制度的精髓在于捍卫、鼓励创新,当这个理念应用于基础生物医药研究领域,当这条法则与全人类生命息息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发生碰撞时,是不是还能或应该行得通呢?现今这场SARS专利“大火并”,最终对制服SARS会带来怎样的效应呢?

    与药物专利申请打过多年交道的拜耳作物科学(中国)开发部总监郭井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照各国的专利法,研发人员有充分的理由把最新研制的科学技术结晶纳入专利保护的航道。可是在基础生物医药研究中,类似基因排序顺序、医疗方法、蛋白质分子结构专利授予应该慎重分析。”

    目前,世界上少数发达国家在基因排序顺序、蛋白质结构以及疾病传播途径与治疗方法的专利授予上的限度比较宽松。比如,没有明确作用范围、属性说明的基因测序(只要证明发现的基因是有用的)简单描述就有可能被赋予专利所有权。但郭井泉认为,由于诸如基因排列顺序等基础性生物医药研究成果,对于相关药物、疫苗的开发起着不可估量的指导性作用,美国和其他几个发达国家对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科研人员的成果一般给予专利保护也是不无道理的。但是如果此次美国、加拿大的几个机构如愿在美获得SARS病毒的基因测序等基础性研究成果专利权,世界性SARS科研合作在美国将不复存在。

    谁播种,谁收获,天经地义。郭井泉说,可病毒全基因测序和结构的专利覆盖范围非常广泛,诊断试剂、药物、疫苗等下游产品都可能受到牵制。这就意味着,此类专利申请的背后,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一旦某个机构独家享有了这类专利权,尤其是具有商业属性的部门掌握了SARS研究的底层专利后,它自然就设置了广泛深入研发的“利益障碍”,如果是在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的阻碍下,很多有意于从事拓展研究的机构可能会被挡在门外。在专利保护伞下,SARS研究的多元化发展就可能遇到巨大障碍。

    “此次SARS基因的分离与测序,是世界13大实验室的通力合作完成的,从这个层面上讲,SARS研究的有关成果理应为大家所共有。”郭井泉说,公共健康是全人类的事情,所以与其紧密相连的基础生物医药研究的成果专利权也应授予尽可能多的为此付出过辛勤劳动的科技、医务工作者。如果更在乎信息的公开与分享的话,那么,某一类前期的最基础生物医药研究果实也应该被分享。

    SARS的基础生物医药研究成果专利授予应加以区分与限制

    SARS的出现,是继“我们的基因、他们的专利”的人类基因专利引起的争执之后,专利制度面临的新一轮挑战。SARS病毒的生物医药的基础研究的成败关系着全人类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在SARS这种威胁全人类的大规模传染病面前,专利应怎样授予?其保护范围又应该是多大才恰当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顺德教授认为,首先,对于SARS的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应加以区分。单纯的SARS病毒基因排序、病毒结构是不具备享有专利权的资格的。即便SARS病毒基因是从天然环境中被分离出来的,是一个所谓的“新”产品,其获得的方式也不具备新颖性。试想当今技术进步已使分离基因与克隆方法成为普通技术,计算机与定位技术的联姻,更使得有关的病毒分离和测序成为一个“熟练工种”,破解基因序列的工作如今已经相当容易。所以基因测序不能算作发明,不应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基因有关专利的授予应是包括基因性能、用途、作用范围与工业再现性等详细方案与说明。其次,对于应用范围覆盖面广的基础性生物医药专利申请,在专利权授予时应对其给予“战略性”的限制;当专利授予后,如果持有者滥用权力,与人类公共健康事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其专利权还应被及时强制禁止实行。

    现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为专利申请的基本条件,但在操作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在谈到世界各国对于基础性生物医药研究的专利授予标准不一的现状时,李说,现今某些地方把SARS的科研成果专利授予一概而论,包括基因序列的碱基对数量这类专利申请都授权。这种做法不仅是把专利制度横加于基础生物医药研究之上,而且是把某些人的经济利益扣在了人类的生命健康的“头顶”,是极其不科学的做法。以前,少数发达国家在放宽这一领域专利保护范围,恰恰是他们自持前沿生命科学技术的结果。政府对国人开出“特惠”条件,地方保护主义特色一目了然。他们给自己开了绿灯的同时,却为别人亮了红灯。而专利制度是属于全人类的,它是我们每个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伞”。给某些机构授予基础性研究的“前期专利”,实际上是给其他继续进行拓展性研究的人面前搁置了一块“绊脚石”,背离了专利制度自身保护创新的根本原则。

    从专利制度自身的角度来看,李认为,在世界范围内,对于SARS病毒的基因测序、冠状病毒结构与对SARS的医疗方法等基础性生物医药研究范畴的科研成果均不应授予专利权。冠状病毒的基因测序与结构描述属于人类对自然界原本存在的客观规律或事物的发现,而专利制度只是保护人类运用客观规律实现的科学发明;对于治疗SARS的方法这类涉及人类公共健康的基础生物医药研究成果,本着专利制度维护而不是损害人类自身权力的初衷,也是不应该给予专利保护的。但对于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诊断试剂、治疗药物和器械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应是情理之中。

    Ariad公司疾病医疗方法专利案的前车之鉴

    新近出版的《科学》杂志披露,设立于波士顿美国知名生物科技公司Ariad作为一项涉及治疗疾病方法(通过调节核因子细胞信号活性,对某些操纵不同疾病的细胞扩散、发炎的特定基因进行控制)的专利所有权唯一一家商业机构,正在起诉美国另一家知名的医药品公司EliLilly,指控该公司的两种药品(一种是治疗骨质疏松的药品,一种是治疗脓血症的药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索要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Ariad还向另外50多家公司研制同样有侵权嫌疑的药品索要高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美国很多医药研制机构最终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望而却步。

    就此,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与密歇根大学的诸多专家提出,给予某个商业机构,尤其是在基础生物医药前期科学研究领域以专利权,实际上是对新一轮的创新发明征收税费,从而是减弱而不是加强了对产品开发的鼓励。那么,在基础生物医药研究领域,对于涉及治疗疾病方法的专利保护是鼓励还是限制了创新呢?

    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谁又能保证Combimatrix等公司或机构在获得授权后不会走Ariad公司的老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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