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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应对突发性传染病的机制(1):防范瘟疫看他国立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08 【字号: 小  中  大   

    本报记者 兰克 通讯员 张强 郭季

    编者按:目前,非典型肺炎(SARS)正呈现蔓延之势,引起全球性恐慌。为了打赢与SARS的这场“战争”,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强有力的预防和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控制疫情,安定民心。总部设在香港的“政治及经济风险咨询机构”最新的一项调查显示,世界各国及地区在应对严重疾病危机的能力方面,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排在前三位,新加坡、日本、香港次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今日起,本版将分三部分推出系列专题文章:防范危机看他国立法、应对疫情观他国机制以及抗击“非典”视他国行动,力求在立法、机制和措施这些根本问题上,为打赢这场战役提供更多的国际视角。

    战术上重视“非典”,战略上超越疫情。探究他国行之有效的反应机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在突发性传染病、环境灾难甚至生化恐怖袭击来临之际的公共危机应对机制上有着现实和深远的借鉴意义。

    美国全方位立法增强应对能力

    美国总统布什2003年4月4日颁布行政命令,把SARS列入“可检疫流行病”名单,在法律上为预防SARS的扩散作好了铺垫。这是近20年来美国在此名单上首次添加新型流行病。

    其实,早在1996年,美国国会就意识到非常有必要通过立法增强国土防范突发性危机事件的能力,其代表性法案为《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996法案》。此外,国会还制定了各种计划,通过配备特殊的设施和医药,加强监控,加大研究与开发力度,多种措施并举以提高国家的反应能力。

    “9·11”事件及随后的炭疽恐慌,使美国认识到自身对生物恐怖和疾病爆发的准备是不充分的,凸显出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为此,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生化袭击的法律法规。2002年6月12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防止生物恐怖袭击法案》,其中《公共卫生安全与预防和应对生物恐怖法案》为指导性法案。该法案分为生物恐怖及其他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应对体系、危险性生物制剂和有毒介质的控制、食品和药品供应安全、饮用水安全及附加条款等五个部分,对在防范和应对中的主管部门、具体措施、资金使用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联邦紧急管理署在2002年11月5日宣布,资助各州和地方有关部门2.25亿美元,以更好地准备和应对恐怖事件或其他紧急突发事件。

    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主要是《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于1994年通过。该法有关防范传染病方面的规定内容主要包括:明确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和货物,及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管理,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

    《公共卫生服务法》第264款还赋予卫生总局医务主任颁布与实施有关传染病防治规定的权力。若卫生总局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在有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美国或其属地、或者从某一州或某一属地传人另一州或另一属地的必要时,经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批准,有权制定和实施传染病控制条例,包括阻止传染病蔓延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卫生检疫措施。为执行和实施本条例,医务主任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有必要时,亦可实施查验、消毒、卫生处理和虫患检查。对已染疫而成为人群感染源危险的动物和货物采取灭毒等措施;该条款还规定了对传染病患者和感染者的留验、隔离、或限制性放行等条例。规定可对任何被认为感染上传染病,在传染期内从某一州迁移或即将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可能成为人类感染源,且在传染期内即将从某一州迁移至另一州的人员实行留验和查验。本条例规定在查验时,一旦发现感染者即对其实行必要的隔离。

    美国防范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的法律除联邦法律外,还有州、县等地方性法律法规。如南卡罗来纳州制定的“传染病法”,就对公共卫生官员报告有关传染病信息,运输和处理患者遗体,检验和隔离患者以及对违规者的处罚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特别强调,医生要对本州出现的已知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在24小时内报告给县卫生部门,县卫生部门则应向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报告所有这些传染病案例。未能遵从法律条款的任何医生,将犯不端行为罪受到罚款和关押处罚。

    法国“强制申报”制保得百年平安

    法国的国家传染病防治体系是建立在“强制申报”、“死亡统计”、“国家传染病防治中心”、“监测网络”基础之上的。其保证公共卫生的措施以预防为主,因此近百年来一直未出现爆发性传染病的大规模流行。

    法国有两个强制性的法律措施,即“强制申报”和“死亡统计”。为预防传染病的流行、随时分析疾病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公共卫生政策,法国法律规定,世界上100多种传染病中,有26种(该数字、种类随着情况不断变化)是必须在法国申报的,负责申报的人员是:医院(包括私人诊所)的医生和医学生物分析实验室的分析师、各省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监察医生和卫生部国家卫生监测研究所的流行病专家等。国家卫生监测研究所的专家则负责定期对高发性、有潜在流行可能的疾病进行分析、总结,以通报全国。

    医院的死亡证明(从医学角度说明疾病的起因和死亡的原因)和关于死者情况的市政府简报(死者的社会情况说明,包括生日、出生地、家庭所有地、婚姻状况、职业等)均要汇总到省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监察医生处,并上报到国家统计研究所。法国国家卫生和健康研究所专门有一个小组与国家统计研究所合作,负责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有关报告。

    加拿大强化地方法就地化解危机

    加拿大联邦、省及地方政府都可制定与卫生和健康有关的法律,但防范大规模流行传染病方面的公共卫生法律是由省一级政府制定的。

    在加拿大各省的法规中,对如何防范传染病流行有详细的规定。如安大略省关于公共卫生的主要法律为“健康保护与促进法”,该法的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传染病的专门规定。根据该法,医生、医院和学校都有义务向本地区所在的公共卫生机构报告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传染性病例,负责该地区的公共卫生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向省卫生部报告。医生对传染病造成的死亡、拒绝和忽视治疗传染病人的情况也必须进行报告。该法规定卫生部门可以对传染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可以要求法院对病人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并可以要求警察协助执行法院的命令。

    “健康保护与促进法”使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迅速掌握本地流行疾病或传染病的发展情况,并有权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制止病情的传播。当病情进一步扩大时或可能失去控制时,卫生部门可以启动本部门的应急计划,还可建议启动全省应急机制。

    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防止大规模传染病上的立法方面只有一部“检疫法”,该法主要是为了防止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传入加拿大。该法对检疫区的设置与管理、执法、违法与惩处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虽然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防范流行和传染病上的立法不多,但它制定了许多指导标准及指导原则。这些标准有的是针对某一疾病,如“肝炎预防与控制指导意见”,“百日咳的预防与控制”,有的是针对作业程序:如“传染控制指导原则:医护中如何洗手、清洁、消毒和灭菌”,“医护中预防感染的隔离与预防技术:惯例与额外措施”等。加联邦政府的这些标准和原则都是医护人员在实践中的指导原则。

    俄罗斯积极防范杜绝空洞辞令

    俄罗斯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良好生活工作环境、预防和防止大规模流行病传播等公共卫生方面是世界上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在防止大规模流行病传播方面,俄制定了《联邦公民卫生流行病防疫法》。该法律对制定和实施的防范措施、相应联邦机构的职能、主要领导、公民、企业、机关和法人团体的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非典型肺炎在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大规模爆发后,俄有关部门紧急制定和实施了相关的预防和防范措施,联邦各主要机构和地方相关组织严守岗位,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俄罗斯联邦首席卫生医师紧急到俄远东地区检查工作,特别强调了对从中国入境的人员和物品的卫生防疫检查工作。

    1999年俄罗斯立法机构通过了《联邦公民卫生流行病防疫法》(简称《防疫法》)。该法为每个俄罗斯公民实现健康保障和良好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防疫法》明确指出了公民卫生流行病防疫的基本原则、具体防范措施、联邦卫生防疫局的职能、政府在卫生流行病方面的调解作用以及违犯《防疫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俄罗斯联邦卫生流行病防疫局是执行和实施防止流行病传播的唯一职能机构。

    《防疫法》规定的防治流行病大规模爆发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流行病的传播状况预告、预防和预测可能出现的变化;制定统一的卫生防疫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交通工具、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检查;必要情况下制定和实施流行病防疫联邦专项计划;加强流行病防疫宣传工作;要求公民、企业、机关和法人团体严格遵守和执行卫生防疫措施;紧急组织科研机构对流行病的病原和机理进行科学研究;国家财政预算保障防范措施的彻底执行。

    日本法网恢恢严防“新型感染症”

    二战前,日本曾发生过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如麻风病、肺结核等,当时患者备受歧视,也培养了政府、国民对大规模传染病敏感的神经。战后,由于有效的预防措施、良好的生活习惯、较高的医疗水平、健全的法律手段等因素,至今日本没有再爆发过大规模传染疾病。

    去年11月,中国广东地区发现原因不明肺炎,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警惕。在广东地区原因不明肺炎发病之初,日本政府即一直密切关注非典型肺炎的动向,并及时作出相应对策,随时发出相关通报。

    由于日本历史上曾发生过麻风病、肺结核等当时无药可医的传染性疾病,当时的明治政府在1890年制定了《传染病预防法》。该法律经过多次修改,直到1998年废除为止,一直在预防、处理流行性传染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1998年10月,《传染病预防法》被《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所取代。除此之外,与预防大规模传染病相关的法律还有1951年颁布的《检疫法》(已多次修改)。这两个法律,使日本对大规模传染病的预防、处理、治疗及紧急对策方面有法可依。

    《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规定,传染性疾病分为四类:列入第一类传染病的有埃博拉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鼠疫、拉萨热、马尔堡病等;列入第二类传染病的有急性灰白髓炎、霍乱、细菌性痢疾、白喉、肠霍乱、副伤寒等;肠出血性大肠菌感染症等为第三类传染病;而第四类传染病则包括流感、病毒性肝炎、黄热病、Q热、狂犬病、后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梅毒、疟疾等等。

    对于那些具有传染性,与人类已知传染病的症状、治疗结果明显不同,且病情严重,其蔓延会对人类生命及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被归类为“新型感染症”。在法律上,非典型肺炎便属于新型感染症。

    迅速的层层上报制度是日本《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的特色之一。法律规定,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感染症患者及新型感染症患者,只要发现其带有病原体(无症状病毒携带者)或怀疑有症状,必须立即(1天之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其姓名、年龄、性别等厚生劳动省政令规定的事项。对第四类感染症,如发现后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梅毒、疟疾及其他厚生劳动省政令规定的患者(包括无症状病毒携带者)必须在7天之内经最近的保健所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其姓名、年龄、性别等厚生劳动省规定的事项。各都道府县的知事接到报告后,对第一种情况,必须立即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对第二种情况,在厚生劳动省政令规定时间内向厚生劳动大臣报告。如患者不在本都道府县区域内,应立即向患者所在地区都道府县知事报告。

    都道府县知事为防止新型感染症蔓延,在有充分理由并认为必要时,可强制对可疑者进行健康检查。同时,在必要时,为防止新型感染症蔓延,都道府县知事可劝告、强制被怀疑感染的患者到特定感染症指定医疗机关住院接受观察、治疗。都道府县知事在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必须使其住院治疗。必须在确认患者已无传染的可能时方可出院。

    《检疫法》规定,在机场、港口发现新型感染症患者时,同样按《关于感染症预防及感染症患者医疗的法律》规定上报。

    韩国众多法律涉及传染病问题

    韩国有关传染病的主要立法是《传染病预防法》。该法将传染病分为五类。传播速度快、危害性高的流行性传染病,比如霍乱、痢疾等,被划归为第一类传染病。可以通过接种疫苗进行预防的是第二类传染病,比如百日咳、破伤风等。可能间歇发作、需要持续防范的传染病,比如结核、性病,被称为第三类传染病。第四类传染病是指新发现的、或者从国外传入的传染病,比如SARS。第五类传染病则是韩国保健福祉部根据某段时间韩国传染病的传染状况从上述一至四类传染病中特别指定的疾病。

    法案规定,中医和西医医生在医疗诊治中发现与传染病相似的症状,有义务及时向该地区的保健所所长详细申告。第一类传染病及第三类传染病中卫生部指定病症的患者必须接受隔离治疗。其他类型的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可以在自己家中进行。所有这些患者在恢复健康之前不得继续工作。有可能遭到患者携带的病原体污染的场所,在医生或者国家公务员的指示下应该采取消毒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省市政府为了防止第一类传染病的传播,可以采取禁止各种集会、封锁交通、暂停健康诊断以及尸体检查、命令有可能传播该疾病的行业停业、禁止运送或强制焚烧有可能传染该疾病的货物、下令改造、更新、禁用上下水或垃圾处理设施等措施,还可以对医疗工作者发布动员令。

    韩国还对某些危害严重的传染病进行专项立法加以防治。主要包括《结核病预防法》、《后天性免疫系统缺失症预防法》、《寄生虫疾病预防法》等,每部法律包括各自的执行令和实施细则。此外涉及到传染病的各方各面都进行积极立法,使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防治统一协调起来。除直接涉及传染病的法律之外,还有40多部其他法律都与传染病有关,比如《检疫法》等。其中《公共保健医疗法》规定,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是公共保健医疗机关的主要作用之一。《灾害救护法》规定,防止传染病的发生是救护工作的重要一环。《保健环境研究院法》规定,传染病的诊断、实验、调查、研究等工作是该研究院的首要工作。《公众卫生法》、《公众卫生管理法》、《医疗法》、《儿童福利法》、《铁道法》等法律中都涉及到了传染病问题。

    乌克兰疫情报告进入国家统计体系

    乌克兰卫生防疫方面的相关立法有两部:《国民卫生防疫福利法》和《国民传染病防护法》。其中《国民传染病防护法》是在2000年通过的。法律对“疫病”、“特别危险传染病”、“隔离”等等基本概念作了界定,对有关拨款问题、提供医疗救助问题、什么人必须接种什么疫苗、什么人必须接受什么样的医务检查等等都作了阐述。

    除这些法律外,还有一些“准法律文件”,即内阁政府的一些决定,如关于制定国土卫生防护细则问题,关于传染病登记的规定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政府决定部分地涉及传染病问题,国家统计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即有关于传染病事件统计的部分,其中有月统计和年统计两种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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