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非典防治工作所需消毒产品的市场供应,加强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近期采取了以下措施,以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开辟“绿色通道”。消毒产品审批工作在质量要求不降低、审查程序不减少的基础上,缩短审查时间,加快评审进程。
调整监督管理模式。确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过氧乙酸”消毒剂和紫外线灯管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加快消毒产品的进口。对已审批同意生产的国内消毒剂,经审核同意,可以组织国外企业生产和进口,并对进口消毒产品的国内分装作出了规定。
公布消毒产品目录。防止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流入市场,扰乱非典防治工作。
调整委托加工管理,增加消毒产品市场供应。
保障流通渠道畅通。凡2002年7月1日前已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在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经产品拟销售地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允许其在不同省份间流通和销售。
明确捐赠管理。对境内外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捐赠事宜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和消毒效果。
加强消毒指导。公布消毒产品安全使用热线电话:010-87779905,并印制宣传挂图和分发宣传材料,指导消费者合理选购、贮存和使用消毒产品,避免使用不当造成对身体健康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