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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惑众者,抓!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13 【字号: 小  中  大   

    互联网,手机短信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相互传递信息的一种时尚方式,在抗击SARS的日子里,人们通过这些交流方式来传达自己的祝福。但是也有个别人却利用它来散布一些不负责任的消息。记者日前从公安部有关部门了解到,4月以来,北京、广东、河北等17个省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借SARS之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制造传播非典谣言案件。截至5月7日,共查处案件107起,依法刑事拘留12人,治安拘留33人,罚款20人,行政警告25人,批评教育24人。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执法指导处副处长张晓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对于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按照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5000~15000元的罚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对妨害SARS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制裁,全国人大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三)》在《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了一条“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当前谣言满天飞,如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络等散布“封城”、“戒严”、“飞机撒药”、某地“非典”感染多少人、死亡多少人等造谣惑众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个别人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传播不实消息和谣言,在部分群众中造成负面影响,严重影响防治SARS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分析,涉案人员多为不明真相的青少年,但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机造谣惑众,制造恐慌。希望广大群众在防治非典期间,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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