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杜绝“非典”传染隐患,上海市政府对提供公共沐浴服务的场所做规定如下:
一、沐浴场所是提供顾客沐浴及相关休闲服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顾客提供留宿或变相留宿服务。
二、对兼营住宿的沐浴企业,必须依照旅馆业管理有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市政府5月9日通告中关于来沪人员入住旅馆的有关规定。
三、沐浴场所不对处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人员开放。
四、对所有前来沐浴场所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对非正常体温者不提供服务,劝其到医院就诊。
五、沐浴场所保持室内通风,按卫生部门要求实施消毒,对员工每日必须确认其健康方可上岗。
六、沐浴场所内一旦发现传染病源或可能造成传染的情况,必须按有关法规和市政府通告,实施隔离、消毒等措施。
七、所有公共沐浴场所自即日起,在市政府5月9日通告执行期间,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