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 | RSS | 网站地图 | 收藏 | 邮箱 | 联系我们
首页 新闻 机构 科研 院士 人才 教育 合作交流 科学普及 出版 信息公开 专题 访谈 视频 会议 党建 文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科技专题 > 中科院为防治“非典”做贡献 > 防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解读:确诊非典后逃跑负什么责任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4-29 【字号: 小  中  大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已经对35种法定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的报告和公布、控制、监督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和一般公民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权利。

    什么病会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当中?

    目前,我国政府已宣布将非典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防治非典的工作自此纳入法制轨道。那么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如何依法办事呢?今天我们的演播室请来两位嘉宾,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张春生委员,一位是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萧东楼副司长。我们知道目前被列入传染病防止法有35种,鼠疫、霍乱还有艾滋病,什么病会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当中?

    张春生:当时把发病率比较高,流行面比较宽,危害比较严重的35种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它按照传播途径特点危害分三类,确定传染病的时候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就是立法的时候考虑将来可能有新的传染病出现,这是一个。再一个列这个表里传染病将来可能被消灭,比如过去的天花早消灭了,所以留了一个口子,立法的时候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法定传染病进行加减,非典流行起来了及时把它纳入法制传染病。

    记者: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现在不把非典列入到传染病防治法当中,对防治非典有哪些不利因素?

    张春生:包括非典格式各类的传染病,它危害整个社会,防治战胜这个传染病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传染病立法基本立法思想是通过全社会力量同心协力战胜它,它在传染病预防疫情公布控制以及管理,它赋予全社会责任,国家机关预防机构还有包括公民都有责任,也包括政府,这样有利于战胜这个疾病。

    记者:一个病人确诊为非典后,他这个时候擅自逃跑负什么责任?

    萧东楼:我们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后在医院治疗他逃跑,这样造成传染源扩散,传染病防治法里面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里面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所采取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和预防控制必须服从,必须接受。

    对于政府公布疫情也有严格的规定。比如说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的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让它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一个是及时,一个是如实两个大要求。如果违反规定根据传染病29号规定,从事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部门人员,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瞒报谎报造成传播流行,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张春生:法律规定一定要进行隔离治疗,如果已经隔离或者擅自逃跑由我们公安机关协助医疗单位进行强制隔离,法律规定这个隔离是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法律这样规定是必要的。第一有效禁止这个病。第二有利于防止这个病向他的亲属、家属、邻居以及社会扩散,保护公众利益,法律这样规定,病人应该理解协助。

    不久前,一位北京市民搭乘出租车到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非典。为了防止疫情扩散,也为了那位司机的健康,有关部门通过电波紧急寻找搭载这位市民到医院的出租司机。但是,这位司机却一直不回电话,后来终于回电,话还没有讲完,就把电话放了。万幸的是,有关部门通过电话号码终于找到了他,并采取了措施。像这种行为算不算知情不举?作为一个公民是不是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应疫情,或者是接受疫情的调查呢?

    记者:萧司长,我现在听到这样的信息,某些人和患了非典的患者同乘飞机、火车,在发现这个人群当中有非典患者之后,有关部门马上把所有的乘车人员,都让他们登记,要求他们接受检查和隔离,他们这么做是不是公民的义务?

    萧东楼:我们听到类似的情况,在飞机上发现有非典病人,在火车上发现非典病人。我们要求同一飞机或者同一火车车厢都要对其进行追踪观察,有的没有配合,但也有的主动找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法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要接受卫生机构和防疫部门对他们进行调查和采取一些措施,这法律有要求。另外一方面要对他本人负责,也要对他人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我们也希望处理法律规定以外,我们要求其配合我们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一些措施,使非典型肺炎病人得到最好的控制。

    记者:我们配合政府部门的做法,也是自我保护的做法?

    萧东楼:是的。

    记者:谢谢两位嘉宾接受我们的采访。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