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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4-21 【字号: 小  中  大   

    卫疾控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报告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我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卫 生 部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附  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工作单位或住址接触史住院时间住院医院出院时间诊断

    情况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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