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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7 【字号: 小  中  大   

1997年11月6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18日、2006年11月2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和院士队伍的思想与组织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院士群体在科学道德与学风方面的表率作用,做好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道德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学部若干位院士组成。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与学部主席团同期换届。


若道德委员会委员中各学部常委会负责科学道德建设工作的副主任人选变更,道德委员会委员相应调整。


三、道德委员会负责学部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弘扬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维护科学真理和科学道德,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进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2.加强院士和学部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颂扬和宣传科学道德与学风方面的楷模,反对和批评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发挥院士群体在科技界的表率作用;


3.制订和修订院士行为规范;


4.对院士违背科学道德与学风的行为协助进行调查,对经查实的问题向学部主席团提出处理建议;


5.对科学价值观、科学伦理组织研究,必要时提出有关报告。


四、道德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由主任、副主任商定召开临时会议。出席人数超过道德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主席团执委会秘书长和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院士和专家列席会议。


五、道德委员会需就某议题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六、本委员会工作中涉及处理院士个人在科学道德与学风方面问题的情况,为内部机密,不得外传。


七、院士工作局科学道德办公室为道德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八、本办法经学部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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