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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7 【字号: 小  中  大   


(2003年10月9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使学部咨询评议工作更加规范,更好地发挥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咨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各学部若干位院士组成,并特邀中国工程院咨询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咨委会委员任期4年,与学部主席团同期换届。


若咨委会委员中各学部常委会负责咨询工作的副主任人选变更,咨委会委员相应调整。


三、咨委会聘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顾问。


四、咨委会负责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职能是:


1.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政策,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组织咨询评议;


2.对部门、行业、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组织咨询评议;


3.对国家重要学术机构、企业(集团)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咨询评议;


4.对咨询评议项目的立项进行审核批准;对已完成的咨询评议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确定报送部门;


5.组织开展重大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咨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出席人数超过咨委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咨委会顾问、学部主席团执委会秘书长和学部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院士和专家列席会议。


六、咨委会需就某项议题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七、院士工作局咨询工作处为咨委会办事机构。


八、本办法经学部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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