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8日学部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6月9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通过,2003年5月12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关于“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和“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学部与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在科学技术咨询评议工作中的作用,组织与规范咨询评议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是院士的权利;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是院士的义务。
第三条 咨询评议工作要有针对性,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部主席团下设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负责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咨询评议工作的范围
1.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决策;
2.部门、行业和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
3.国家重要学术机构的科研方向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方向。
第六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来源
1.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
2.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集团)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
3.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及其咨委会、学部常委会提出的咨询评议项目;
4.院士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组织开展的咨询评议项目。
第七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立项
1. 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各级政府等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以委托文件或领导人批示为立项依据,经咨委会批准后立项;
2.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集团)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以委托文件为依据,经咨委会批准后立项;
3.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及其咨委会提出的咨询评议项目,以会议纪要为立项依据;
4.学部常委会和院士建议的咨询评议项目,所在学部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咨委会审批立项。
第八条 咨询评议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1.所有咨询评议项目均需填写《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立项申请书》;
2.根据咨询评议项目的内容,由咨委会确定一个或几个学部开展工作,分别由咨委会或有关学部组织咨询评议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3.项目组负责人由院士担任,成员由院士和有关专家组成;
4.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向咨委会或学部常委会提交咨询评议报告。
第九条 咨询评议报告的审议
1.各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项目,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咨委会;
2.对已完成的咨询评议报告,各学部常委会和咨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议。
第十条 咨询评议报告的报送与出版
1.咨委会对咨询评议报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建议,确定报送部门;
2.咨询评议报告的上报按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部联合办公室负责编辑出版《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报告》,逐步向社会公开发表。
第十一条 咨询评议工作的经费
1.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各级政府以及国家重要学术机构和企业(集团)
委托的咨询评议项目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
2.咨委会批准立项的咨询评议项目所需经费,在学部咨询评议活动经费中支付。经费额度由项目组根据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学部联合办公室审核确定;
3.咨询评议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中国科学院学部咨询评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部联合办公室咨询工作处为咨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学部咨询评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三条 咨询评议工作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学部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