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学部主席团通过)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统一要求,制订本办法。
二、学部专门委员会的换届,既要考虑成员的更替,也要考虑工作延续性和稳定性,其组成要注意学科、部门和地区的平衡。
三、学部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任1届。新任委员的年龄应在70周岁以下。
四、学部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中1名副主任特邀中国工程院咨委会主任兼任,委员每个学部各3名;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每个学部各2名。
五、学部专门委员会与学部主席团同期换届,其换届选举工作在应届专门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
六、各学部常委会经集体讨论、协商并进行投票,按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部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1名委员应是本学部负责该项工作的现任副主任。
七、学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由应届专门委员会在各学部常委会选出的委员中提名,经集体讨论、协商并进行投票,按等额研究拟定,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审议。
八、学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应届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新一届学部专门委员会会议,实行等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到会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获赞同票数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的当选为新一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九、新当选的学部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经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批准后任职。
十、根据工作需要,学部专门委员会可聘请若干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和上一届专门委员会主任为顾问。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