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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
(2003年6月17日理事会会议通过)
  文章来源:陈嘉庚科学奖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4-03-05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英文名称:TAN KAN KEE FOUNDATION FOR SCIENCE AWARDS

英文缩写: K K TAN FSA

第二条 性质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是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银行出资设立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基金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

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奖励取得杰出科技成果的我国优秀科学家,以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中国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推荐、评选陈嘉庚科学奖获奖项目和获奖人;

(二)组织相应的学术报告会和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中国科学院、中国银行、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和中国工程院等单位的代表和热心于科技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聘请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订《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和《陈嘉庚科学奖评奖条例》;

(二)审核、批准陈嘉庚科学奖各评奖委员会和候选项目推荐小组的组成名单;

(三)认定评奖委员会通过的获奖人名单;

(四)召开颁奖大会,颁发奖章和奖金;

(五)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六)审议、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七)审议、吸收基金会新理事成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成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资产安全。

第二十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定期报告财务运行状况。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未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3月11日理事会通信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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