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重大原始创新性成果的我国优秀科学家,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设立陈嘉庚科学奖。
第二条 陈嘉庚科学奖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
第三条 根据《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章程》制定《陈嘉庚科学奖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四条 陈嘉庚科学奖共设五个奖项:数理科学奖(包括数学、物理学、力学、天文学)、化学科学奖、生命科学奖(包括生物学、医学、农学)、地球科学奖和技术科学奖。
第五条 凡在所设立奖项的相应学科领域内,做出重大原始创新性成果的中国本土在世的科学家,经本《条例》规定的推荐和评审程序通过,可授予陈嘉庚科学奖。
第六条 陈嘉庚科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每次评选一项,获奖人数一般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三人。如无符合标准的项目,可以缺项。
第二章 评奖委员会
第七条 陈嘉庚科学奖根据所设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负责陈嘉庚科学奖的初选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商有关专家提名,经学部常委会讨论通过,由基金会理事长聘任。
第三章 推荐与评审
第九条 陈嘉庚科学奖只接受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条 陈嘉庚科学奖候选项目至少分别获得三名同领域的教授、研究员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或由同领域历届陈嘉庚科学奖获得者推荐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推荐人需填写《陈嘉庚科学奖候选项目推荐书》,并附被推荐项目具有重大原始创新性成果的论文(著作)及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在对推荐的候选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分别将材料送各评奖委员会进行初选和评审。
第十三条 各评奖委员会对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初选,投票产生不超过6个初步候选项目,并提出同行评审专家,进行书面通讯评审。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投票产生正式候选项目,提交各学部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各学部常委会对评奖委员会提交的正式候选项目进行审议,投票产生最终获奖项目,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获奖项目。
第四章 颁 奖
第十七条 陈嘉庚科学奖颁奖仪式在中国科学院全体院士大会上举行。
第十八条 陈嘉庚科学奖每个奖项奖金为三十万元,同时授予荣誉奖章和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由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陈嘉庚科学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