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指出:“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调控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拥有、运用能力”。在我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形势下,全社会愈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我院作为国家科研主力军,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创造新的科技知识,运用科技知识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申请知识产权,抢占世界知识产权制高点,为我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知识扩散、人才流转、产学研结合等为手段,促进知识的转移转化与利用,是我院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科技创新价值链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部署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我院的发展战略中来。
1 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特点
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人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经济全球化、知识化的时代,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发达国家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已经从单纯的保护战略转向创造、管理、保护、利用一体化战略,加强了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了重视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
2002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制定了《21世纪战略计划》,提出了50项行动,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旨在建立灵活、无缝和有效率的知识产权体系。2002年,日本发布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成立了内阁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其后每年该本部都制定和发布知识产权战略年度计划,并推进其实施执行。欧盟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但近年来不断调整创新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利用。近10年来,韩国实施积极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持续加大鼓励国内研发和引进技术的力度。2005年又将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改制为韩国中央国家机关首个自负盈亏的企业性机构,以期增强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的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国家的创新和发展服务。
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共同特点是:
1.1 将知识产权的创造放在知识产权战略
的核心位置
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知识产权创新战略,完善激励政策,提高专利知识产权事务效率。许多发达国家允许公共财政支持的研究成果归发明者所有,从而使其创造者获得收益,一些国家还利用公共财政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不但放宽知识产权反垄断标准,采取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等措施,激励发明创造,并且将新兴技术列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保护客体,使未来可获利的知识得到有效保护。
日本随着创新能力的提升,逐渐由知识产权改进战略转向知识产权原创战略,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大了对原创性知识产权的激励力度,研究开发经费和人才投入向原创性技术研发和基础研究倾斜。同时,为了进一步激励创新,日本近年来也放宽知识产权反垄断标准。日本还在2004年引入民间企业协助前期技术调查,以加快专利审查速度。
欧盟把原始创新作为提高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激励发明创造,并在知识产权立法、信息和服务上加大对公共机构的支持,鼓励公共机构的专利申请。
1.2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美国通过“特殊301条款”,对不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并主导了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制定,还与日本、欧盟共同推动全球一体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日本愈加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明确提出要在海外实施全面取缔侵犯日本知识产权的行动。欧盟改善法律框架,扩大专利保护范围。韩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与执行力度。
1.3 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
发达国家不断加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组织,构建平台与网络,疏通知识产权转移渠道。一些国家政府还加强了服务,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和交易的支持,并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发展中介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转化。重视知识产权与标准的结合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标准设置技术贸易壁垒,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
在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方面,美国明显走在了世界的前面。美国1980年颁布《拜杜法案》和《技术创新法案》,1986年颁布《联邦技术转移法》,1998年颁布《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颁布《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2000年又颁布《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鼓励大学、国家实验室申请专利,加强产学研合作,简化联邦政府科技成果利用程序。美国还创造了营销知识的概念,以市场方式推进知识产品的产生、扩散与获利。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仿效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相继推出了新的知识产权转化利用方式。
1.4 重视知识产权研究和人才培养
知识产权研究受到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其重点逐步从法律制度延伸到知识产权战略、创新政策和管理运营。美国的一些基金会和企业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支持力度,一些发达国家大学的知识产权研究与教学十分活跃。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重视提高广大科技人员知识产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意识;二是极为重视造就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研究这类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行专门的课程培训;三是着力建设知识产品的营销与推广队伍。
2 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
国内外很多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适应市场经济的专业队伍,有与企业和社会合作的有效机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其经验值得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有:
2.1 不断创新体制机制
斯坦福大学的OTL模式。1970年,斯坦福大学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OTL),首创了OTL模式,其主要特点是:(1)行政级别高、权力大。在学校行政管理架构中OTL与负责学校科研管理的资助研究办公室平级,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其工作重点放在专利营销上,以专利营销促专利保护。(2)自收自支。除启动资金外,OTL办公费用全部从知识产权经营收入中开支,约占知识产权经营收入的15%。(3)全程专人负责制。工作人员均为技术经理,负责从受理到收取和分发专利许可收入的全过程,学校授予技术经理关键决策权,包括是否申请专利、把技术许可给哪家企业等。(4)发明人向OTL披露发明和技术,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院系均参与分享专利许可收入。为避免利益冲突,发明人一般不参加专利许可谈判。截至2005年,OTL累计受理6000余件发明,累计申请1518件美国专利,累计创造专利许可收入10.28亿美元。OTL模式引来众多大学的仿效,到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多数大学采用了OTL模式,现已成为当今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及知识产权经营的标准模式。
剑桥大学的企业运营模式。剑桥大学设有合作联络办公室(Corporate Liaison Office)和科研服务办公室(Research Services Division),负责学校与校外企业等的合作,帮助教师与企业签订合同、创办公司、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帮助学校获得研究基金,建立工业界和学校间长期互利的合作,促使学校授权的项目成果实现最大化。同时,剑桥大学创立了“剑桥企业(Cambridge Enterprise)”,将原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大学风险基金(University Challenge Fund)和剑桥创业者中心(Cambridge Entrepreneurship Centre)集成为一个新组织,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业化的孵化器,其主要工作是:(1)科研成果的定义、保护和知识产权的认证;(2)为创建新公司提供帮助、支持、建议和指导;(3)提供种子基金并与有关基金组织建立联系;(4)提供成本计算、合约协商、报价、保险和增值税等方面的咨询服务;(5)提供与企业界建立联系的展览服务和社交网络服务。“剑桥企业”年均成功帮助建立5家企业。
马普学会(MPG)的GI模式。1970年,MPG设立迦兴创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GI),负责研发成果的管理、转化与实施,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1)提供有关技术秘密(know-how)的转化;(2)为科技人员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为研究所提供工业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建议并安排法律顾问,也为拥有MPG研究所发明的公司提供建议;(3)研发成果专利权或商业化可行性评估与检查;(4)建立跨国产业合作渠道;(5)许可申请协议与协商;(6)为研发者和创作者提供产业合作指导,组织新创意和新发明的转让。
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日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特别是大公司均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直属企业最高领导,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专利与商标申请,建立对发明人、申请人、分支机构的发明奖励制度;(2)信息情报,分类编辑全部专利信息并传给公司各部门;(3)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4)监控其它公司专利申请,收集整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许可转让等信息,并提出对策分析建议;(5)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和对其他员工的普及培训; (6)专利许可证贸易。
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十几年来,出现了一批重视专利管理、保护的企业。例如,联想集团建立了矩阵式专利管理系统。在从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是专利开发链条中的一员,在每一个环节均配备相应级别的专利人员进行专利规划、挖掘、完善和申报工作。建立了两级研发体系,将公司的远期专利和近期专利结合起来,集团所属研发机构负责研发对企业未来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并能带来持续价值的2—3年的技术,事业部所属研究机构负责完成相关技术成果的应用化、产品化工作,开发1年内的技术。华为集团设立隶属研发体系的知识产权部,一体化地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科技情报、合同评审等工作,并在各产品研发部门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该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
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也在知识产权管理与转化工作方面创造了好的经验。大化所从源头做起,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包括:《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专利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办法》,《科研课题计划的管理规定(合同签订、专利和成果部分)》,《档案管理制度(专利和成果部分)》,《知识创新工程题目组考评办法(技术转移、专利和成果部分)》等。同时,通过科技处、知识产权开发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建制上保证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转移的服务。知识产权开发办公室主要对与重大或重点企业合作项目的知识产权进行技术转移“点对点”的协调服务,参与重大和重点科技开发项目技术和商业价值评估,参与合作方式洽谈和拟定合作契约,并通过参与项目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开发和商业化拓展。
计算所的重要经验在于加强专利分析,并应用于从选题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后技术转移的全过程。在选题立项阶段,为部分课题进行了选题立项前的专利深度检索与初步分析,逐步改变研发人员重视利用科技期刊及会议论文文献而忽略专利文献的习惯。在研发过程中,对部分课题统筹考虑,共同进行专利申请的布局,逐步将专利申请由研发人员自发的、缺乏规划的“散点”申请,改变为在专利布局的统筹考虑下有意识的布阵。在技术转移阶段,引导研发人员和技术转移人员注重并开始尝试以专利许可作为技术转移的主要形式,并逐步形成与企业合作的知识产权战略框架。另外还特别注意通过专利池控制标准甚至垄断产业的新战略,如AVS。
上海生科院强调体制创新,即设立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产生、保护、发展、管理与经营,嵌入科技创新一线为科技人员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同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推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创新,即构建由“发明?蛳评估?蛳专利?蛳许可?蛳合同”组成的技术转移工作链,专业化的技术转移项目经理从科学性、专利性、市场前景三方面对技术发明进行标准化、专业化的评估,为技术发明的进一步提高和改进提供专业建议,帮助申请专利;政策创新,即在国家、中科院、上海市的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确定技术转移收益按照4∶5∶1的比例在科研机构、科学家、技术转移人员之间分配,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转化方式创新,即对于实力比较弱小、对技术发明的产业化前景信心不太充分的企业,采取低门槛的普通转让或非独家许可发明方式等。
2.2 建设专门人才队伍
斯坦福大学组建了由科学家、科技管理人员、律师、市场营销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利师等组成的专职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并有针对性地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和指导。
MPG组建了由跨学科科学家、具有技术转让经验的技术管理专家、商人和律师组成的专职队伍,同时,还有一个由政治家、科学家和商务代表组成的顾问组,监督MPG的知识产权工作。此外,MPG还重视培训国际技术转让人才。
我院上海生科院建立了专业化的技术转移团队,实行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要的专业化工作体系和制度,按照专业化的标准实施价值增值的技术转移工作。目前技术转移工作团队12人,包括生命科学技术10人,化学1人,法律1人。
2.3 重视知识产权转化效益
斯坦福大学强调知识产权转化的经济效益,有选择地对那些商业前景好的技术申请专利,每年成果中仅有1/3左右申请专利。专利办公室与发明人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了解技术的市场应用潜力,制定授权专利模式,评估市场风险,确定是否取得专利权,寻找或招商对该发明感兴趣的公司,并从中筛选最有优势的公司。
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重视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于基础类项目,设立面向社会的“超市”,由企业自行选择。对于技术类项目,选择技术转让对象,根据不同对象转让不同内容,并对转让的知识产品进行长期跟踪,监督其实施情况,以利确定新的技术项目或为技术转让提供借鉴。
2.4 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美国大学强调利益共享的收益分配原则,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在教职员工与产业间互动。斯坦福大学首先将专利申请费、OTL的办公费用从专利许可毛收入中予以扣除,其余专利许可净收入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发明人所在系三方平分。霍普金斯大学将获得的知识产权净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校方之间按比例分配,其中35%为发明人个人所得,15%用于发明人的研究,15%为发明人所在系所得。年净收益不超过30万美元时,发明人所在学院占30%,学校占5%;年净收益高于30万美元时,发明人所在学院占25%,学校占10%。哈佛大学在扣减管理费、法律服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后,将净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校方间按类似比例分配。
剑桥大学在从事商业开发时,知识产权所有发明人可以选择由“剑桥企业”开发或自己独立进行。“剑桥企业”参与商业开发时,所获得的纯收益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剑桥企业”间按比例分配,累计纯收益10万英镑以下部分,发明人获得90%,院系获得5%,“剑桥企业”获得5%;10万—20万英镑部分,发明人获得60%,院系获得20%,“剑桥企业”获得20%;20万英镑以上部分,发明人获得34%,院系获得33%,“剑桥企业”获得33%。对于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其内部的分配结果应通知“剑桥企业”,如果发明人之间未能达成分配协议,“剑桥企业”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处理。“剑桥企业”未参与商业开发时,累计纯收益5万英镑以下部分均为发明人获得;5万英镑以上部分,发明人获得85%,院系获得7.5%,另7.5%用于赞助基金。
MPG委托迦兴创新公司进行产权交易,其全部收益属MPG所有,MPG则向迦兴创新公司支付代理费。专利许可等净收益分配比例为,发明人获得30%,发明人所在研究所获得37%,MPG获得33%。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将专利转让费中的15%-25%返还给研发机构,但上限不超过15万美元,专利申请费用无需研究机构承担。
3 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状况
3.1 管理体制演化
1985年,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后,我院在院计划局设立了专利管理处,在各分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北京和太原先后成立了15个专利事务所,大多数研究所设有专职专利管理人员,其中许多管理人员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知识创新工程以来,我院实行了院所两级知识产权管理体制。1999年,我院的15个专利事务所,除合肥、南京的2家事务所外,各分院所属的专利事务所均与分院“脱钩”,转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成为知识产权的中介组织,同时承担我院的专利代理工作。1999年,院将原计划局专利管理处与成果处合并成立成果专利处,承担成果和专利的管理工作,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为宏观管理、政策引导。2005年底,经对70个院属机构的调查,有4个院属机构专设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60个院属机构由相关部门行使知识产权管理职能。
3.2 成效与进展
专利数量快速增长。1985年4月—2005年12月,我院共申请专利24612件,其中发明专利18398件,占总量的74.75%,同期全国为31%。我院专利授权总量达到11295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为6715件,占总量的59.45%,同期全国为14.9%。
2005年,我院专利申请量较1998年增长了2.74倍,专利授权量增长了6.42倍,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了3.80倍,发明专利授权量增长了18.71倍。2001—2005年,我院共申请国际专利255件,获授权48件。1994—2005年,我院共登记软件著作权808项,其中2001—2005年共登记771项。
积极构建知识产权转移平台。院网设有“成果及专利”栏目,院地合作局的“产业化信息网”发布了我院各类成果专利的信息近万条,并且实现了滚动更新。绝大多数院属机构的网站都有成果和专利推介的内容。国家科学图书馆建设了网上“成果库”、“专利信息库”、“知识产权检索库”等。以专利知识传播、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转让三方面构成的信息网络传播体系正在形成。北京、上海、沈阳等6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积极推动技术转移工作和产权转让。一些研究所在促进知识产权转移与利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计算技术所、生物物理所、自动化所等建立了转化平台,探索有效的知识产权转移途径。许多研究所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调查表明全院近60%的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熟悉或比较熟悉。
3.3 主要问题
知识产权转化率偏低。全院专利转化数量偏少,专利转化率偏低。据对56个院属机构的调查,2001—2005年专利授权总数为6034件,转化专利件数为861件,占专利授权总数的14.27%,其中转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仅229件,占授权专利总件数的3.80%(见表1)。大部分院属机构有专利转让活动,但是发展不平衡,表现在转化率差异较大,31个单位专利转化率低于10%,其中11个单位专利转化率为零。
知识产权质量有待提高。我院的发明专利中,改进型发明专利和前瞻性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较高,而掌握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创性发明专利很少,尤其是国外专利申请数量偏低。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报告,我国PCT(即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上著名的专利协议)专利申请总量近年来大幅增长,2005年首度进入全球10强。而我院从1997—2005年累计PCT专利申请140件,占全国PCT专利申请总量的0.47%,仅占我院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0.89%。
体制机制亟需创新。我院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具体表现为:一是院层面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整体协调,项目立项与实施、专利的申请及授权和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没有相应的协调组织,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二是创新项目中的专利目标管理不到位,相当部分科技项目立项时缺乏专利战略研究,缺乏对专利技术、成本和风险的评估,项目管理中缺乏专利跟踪管理,项目结束后基本上没有对专利转化的要求;三是多数研究所知识产权工作仍停留在流程性、事务性、行政性管理,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四是原有的专利事务所已经转制,但新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尚未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和畅通的知识产权流转机制亟待形成;五是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有效激励机制,现行政策重鼓励申请,轻专利转化,院对各研究所申请专利有奖励性经费支持,而对专利转化仅停留在一般政策号召;收益分配政策不清晰,特别是没有“及人”的政策安排,对专利发明人和所在团队缺少必要的利益机制。
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是缺乏高水平专门化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懂科技、懂法律、懂市场的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多数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能力,知识产权管理队伍有待加强;二是科技人员缺乏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意识较低;三是缺乏知识产权专门研究人才,缺少由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人才、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研究人才、相关法律研究等人才组成的研究团队。
4 创新三期加强我院知识产权工作的
总体思考
4.1 总体思路
创新三期,我院知识产权管理要从以传统的成果管理为主转向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总体思路建议为“鼓励创造,重视保护,加强转化,创新管理”。鼓励创造,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原创性发明。重视保护,就是要注重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保护国家自主知识产权,注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院知识产权权益。加强转化,就是要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率,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创新管理,就是要坚持市场导向,创新管理方法,调整利益机制,集成社会要素,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特点、符合我院整体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2 若干重点措施
4.2.1 构建我院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设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委员会,由院领导和院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院的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包括研究制定全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政策,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指导全院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在相关部门设立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院知识产权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成立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以服务我国和我院知识产权战略、支撑院知识产权委员会决策为目标,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布局专门的研究方向,融合科技管理、技术预见、技术贸易、科技法、市场营销等学科,重点研究国际和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运营规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研究前沿等,系统分析我国我院知识产权发展态势;二是组织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包括对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对科技人员和管理骨干的普及性培训。逐步形成内接外联、连横合纵的知识产权培训网络,与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团体建立广泛联系。
组建知识产权运营组织,树立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观念,借鉴MPG组建迦兴创新公司和剑桥大学创立“剑桥企业”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充分考虑我院院所两级管理的实际,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企业化运营,在与科技人员和研究所建立互利机制的基础上,以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方式运营知识产权资产,并与社会中介结构组成高效服务网络。
切实加强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引导研究所建立具有领导和协调功能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一般应有研究所领导牵头,负责研究制定本所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制度与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4.2.2 建设专兼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
营队伍
结合组建院知识产权办公室,通过公开招聘和在职培训,提高院机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宏观管理能力。
综合类研究所应设立专门岗位,吸引培养懂专业、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熟悉知识产权管理运营的专门人才。
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知识产权培训,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均要进行不少于2周的上岗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对全院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骨干、中级科技管理人员、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普遍进行一次轮训。
建设专门队伍,开展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工作。
4.2.3 制定相关制度和配套政策
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条例》。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规定(试行)》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的相关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院所两级权责。
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所两级都应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按照重点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者和转化者、兼顾创造者所在团队的原则,根据知识产权收益量确定个人所得累进递减的分配比例;在知识产权取得净收益的前3年,院应得收益政策性让渡给相关研究所。
强化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绩效的政策导向。在研究所综合质量评估体系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绩效的作用。建立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重点加强对技术类项目立项时的专利技术、成本和风险评估,对项目结束后相关专利转化实施的绩效评估等。
致谢 在报告起草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穆荣平、宋河发、刘海波等同志,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中国科学院成都文情报中心,中国科学院国科控股有限公司等提供了相关资料,特在此表示感谢。
主要参考文献
1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技术转移办公室介绍.
http://ott.od.nih.gov/
2 MPG的迦兴公司介绍. http:// www.
garching-innovation.de/
3 牛津大学Isis创新公司.http://www.
isis-innovation.com/
4 斯坦福大学的OTL介绍. http://otl.stanford.
edu/flash.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