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 | RSS | 网站地图 | 收藏 | 邮箱 | 联系我们
首页 新闻 机构 科研 院士 人才 教育 合作交流 科学普及 出版 信息公开 专题 访谈 视频 会议 党建 文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旧专题 > 文献出版专题 > 中国科学院院刊2004年第四期 > 院士与学部
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化隐性收入为明收入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院刊 发布时间:2004-07-30 【字号: 小  中  大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杭州 310012)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已充分认识到具有创新能力的科学研究人员的关键作用。像所有国家一样,这些科研人员绝大多数分布在事业单位,而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长期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争取人才、留住人才,各个单位竞相以各种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应该说,这几年来部分科研人员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成果都有明显的进步。

近年来,科研人员待遇的提高并非来自国家的统一政策,而是在“改革”名义下各自提出的办法。一类办法是部门向上争取到特殊的“体改”经费,而更多的办法是各单位自行出台政策,向项目经费打注意。后者的权宜办法带来了许多负面作用,且愈演愈烈,已到了必须认真对待的时候。这些负面作用中以下述三方面最为突出。

(1)竞相提高收入水平以争取人才,盲目引导科研人员对其劳动报酬的期望值。应该说,已往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一向偏低,自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起这种情况才有了较大的改进。但在竞相出台的各种“体改”和“土”政策的盲目影响下,科研人员对其劳动报酬的期望值也很快上升。

(2)影响了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违背了国家立项的期望。这种提取收入(主要为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一般直接与项目数挂钩,也直接与项目经费的多少挂钩。这促使科研人员四处竞争各种类型的项目,结果科研人员往往超载承担项目,忙于应付项目的完成,造成浮躁的心态,影响了成果的水平,从而造成一些高水平成果目标无法达到。

(3)破坏了财会制度的严谨性,间接影响了科研的诚信。目前我国的科研立项,除包括少数的劳务费外,一般均不含人头费,但从项目经费开支各种津贴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会计造假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普遍程度各有不同,但我国是属于较为严重的。事业单位的会计造假性质虽然远不如企业及一些地方政府来得严重,但很难说这种不严谨的行为不会影响到科研的诚信,而对专业工作者而言,诚信的建立是推动事业的根本。

为了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尽早解决事业单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的待遇问题。综合我国的现况及国际上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正确评估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其它国家的差距。每个社会对其创造的总财富都需要进行重新分配,各类工作的所谓“合理”收入水平是该社会大家接受的一种分配方案。我国过去是计划经济,大家接受的是国家规定的一系列工资制度。这廿年来我国已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而新的收入分配方案尚未形成共识,尤其是关于事业单位及行政单位的收入分配。目前对科研人员的收入到底应按什么尺度有各种说法。如最近北京某单位提出最高可达年薪三四十万元,这相当于2002年我国人均GDP(约8 000元)的40-50倍。而在美国,其国立科研单位的杰出科研人员最高收入每年大致也就是其2002年的人均GDP(约37 600美元)的4-5倍。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大致是这个比例,而印度则较高。当然,这种比较本身是没有意义的。建议我国有关单位对国际上的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出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收入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企业有自己的利益标准,可以不涉及),当然这个标准也可以是区域性的。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要反映现实。既然目前科研人员的津贴、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等皆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并且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就应该允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这些间接费用。一方面国家对各类项目经费预算中的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应规定一个合适的范围,另一方面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领取津贴的人员及其月数,这样可让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透明,也可以防止个人承担过多的项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样也可以核定某科研工作到底是由几个项目在支持着。

(3)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要公开化。目前,虽然基金委和科技部对其所管项目的负责人及骨干皆要求透明,但科研人员还承担着本部门、其它部门、地方的各种任务(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以及其它横向任务。这些能公布的一定要公布,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布的也应在单位有明确的档案可供检查。这样才能保证有能力的人不会超载负荷,有时间做出高水平的成果,保证科研的投入得到应有的产出,最终能保证我国早日成为科技强国。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