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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对我国现代化的贡献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科学技术哲学室 发布时间:2008-09-28 【字号: 小  中  大   

    摘 要:二十世纪科学技术基本上是以观念驱动的科学革命,而展望二十一世纪则更凸显工具驱动的科学革命,后者对于以计算机形成的网络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网络文化所产生的所谓数字内容产业对我国的现代化将产生相应的贡献。数字内容产业则与信息产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从信息哲学反思数字内容产业无疑是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信息哲学 网络文化 数字内容产业 现代化

    数字内容产业是应用数字技术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产业,在产业内部可以相对划分为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两部分。下面我们就从数字新媒体发展的角度和数字内容商业提供的角度描述一下数字内容产业在中国的现状。从某种意义说,在我国还处于对于数字内容产业还处于概念普及和初步发育的阶段,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它都持比较积极的政策态度。这主要是数字内容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前景。

    一、数字内容产业概述

    数字内容产业的源头是信息产业。特别是内容一词,和硬件、软件具有一个共同之处,它们都是一个高度概括的词汇。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概念,“硬件产业”、“软件产业”、“互联网产业”,这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文化产业的概念,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远远超过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文化产业,经过数字化改造后,就同现在“数字内容产业”所涵盖的领域有着极大的交叉和重复。目前数字化迅速的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等领域,已经和数字内容产业所描述的内涵颇为接近。我国的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普及程度还是较低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中,数字内容产业还是一个刚刚出现的概念。信息产业、传媒领域、经济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数还是在进行研究和探讨。传统大众传媒,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络上,数字内容产业的传播数量和传播力度,也还是比较微弱的。

    欧盟的定义:那些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企业。(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 )

    台湾的定义:将图像、文字、影像、语音等内容,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2004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白皮书》 )

    上海市政府的定义: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与各类信息产品行销渠道,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它包括软件、信息化教育、动画、媒体出版、数字音像、数字电视节目、电子游戏等产品与服务等,是智力密集型的、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

    个人的定义:数字内容产业是依托内容产品数据库,自由利用各种数字化渠道的软件和硬件,通过多种数字化终端,向消费者提供多层次的、多类型的内容产品的企业群。(钟义荣《内容产业论》 )

    北美产业分类体系中,数字内容产业称为多媒体交互式数字内容产业(Multimedia Interactive Digital Content );在欧盟被称为“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在加拿大又称为“电子内容产业” (Electronic Content Industry);在澳大利亚则称之为“创意性内容产业” (Creative content industry) ;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首次提出“数字内容产业”概念(Digital Content Industry) ;1996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内涵,它涉及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数字出版和数字化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在中国政府目前的界定中,数字内容产业被归属于信息服务业。

    实际上,数字内容产业的所涵盖的领域也是不断变化的。其中包括,内容软件:制作、管理、组织与传递数字内容的相关软件、工具或平台。数字影音:数字化拍摄、传送、播放的数字影视及音频内容,包括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音乐等。电脑动画:运用计算机生成或协助制作的影像,广泛应用于娱乐与工商用途。数字游戏:以信息平台提供声光娱乐给一般消费大众,包括网络游戏、手机游戏、PC单机游戏、电视游戏和掌机游戏等。网络服务:提供网络内容、连线、储存、传递、播放等相关服务,包括内容服务、应用服务、平台服务及通讯/网络增值服务等。移动内容:运用移动通讯网络为移动终端用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及服务。数字出版典藏:包括数字出版、数字典藏、电子数据库等。数字学习:将学习内容数字化后,以计算机等终端设备为辅助工具进行的学习活动。包括数字学习内容制作、工具软件、建置服务、课程服务等。

    因而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需要产业体系的支持,这个体系,又涉及到了外部的相关产业的融合,共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群落。数字内容产业的产业结构主要包括控制系统、创作及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经济支持系统、技术支持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这些相对独立的分工构成了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结构。这个产业体系与现代产业结构有着相似之处,我们不在此赘述。

    二、宏观政策指引

    首先是国家层面上的政策。2006年人大表决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涉及信息服务业的环节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应“鼓励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丰富中文数字内容资源,发展动漫产业。”表明国家已经将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看来,这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国家整体战略定位。

    有了国家整体的战略定位,中央各部委对于数字内容产业的态度也是积极响应。由于数字内容产业所涉及的产业领域涵盖范围很广,涉及数字内容服务提供和技术提供的信息产业和与内容产品生产相关的文化产业和娱乐产业,而与这些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从自身管理的角度制定了不同程度的宏观管理政策。

    (1)信息产业部将数字内容产业作为十一五工作重点——2006年制定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五个技术发展重点,其中之一就是要“围绕宽带多媒体、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内容应用、农村通信、智能信息处理与智能通信等业务”,重点开发“下一代网络产品、新一代移动通信设备、宽带无线接入/数字集群设备、家庭网关、智能终端、智能信息处理和无处不在的通信网络设备、宽带多媒体网络设备和数字内容产品。”重点技术内容中也包含了数字内容与应用开发技术等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支持的技术项目。在《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2006年工作要点》中,重点工作要点的第三点提到了要“推动下一代网络、宽带无线移动通信、家庭网络、智能终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内容等领域技术实现突破”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也曾表示,培育信息服务业,推动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文化产品的数字化,促进网络游戏、动漫等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将是信息产业部未来工作规划的重点之一。

    (2)文化部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态度积极——在2006年9月下发的《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包括:积极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内容产业;加快发展民族动漫产业,大幅度提高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拓展民族网络文化发展空间。《规划》中还谈到将建立健全文化产业政策,适时调整文化产业领域的准入、融资、税收等政策,对包括数字内容产业在内的新兴文化产业将考虑给予部分相关借款贴息和补助。由此可以看出,在十一五期间,文化部间逐渐加大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关注和支持,并有可能在政策上提供相应的倾斜。

    (3)分管部门针对细分行业的宏观管理政策——针对数字内容产业包含的细分行业,肩负分管责任的主要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中国广播电视总局,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重点扶持本土企业,同时严格限制国外文化产品进入。2004年信息产业部将开发国产网络游戏软件列入电子发展基金项目;2004年4 月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印发《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以期促进国产动画的发展;文化部也成立了专门的小组负责数字内容相关细分行业的扶植与促进工作,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2006年下发了《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反映了政府各部门对数字内容产业各个细分产业发展的重视和支持。

    地方政府也对数字内容产业进行了积极部署,现在仅举北京和上海两地的例子:

    除国家和中央各部委外,各地也制定了促进和规范数字内容产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范,逐渐形成了北京、上海等重点发展区域。在2005年上海政府正式发布了《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第十六条规定了对从事数字内容产业研发和电子商务等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享受《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2006年制定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了上海市重要发展任务包括“以网络动漫、影视传媒等为突破口,建设一批各有特色的数字文化内容产业基地和园区,加快文化功能区域和核心产业基地建设。”而在2006年为配合《实施纲要》发布的《上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纲要》则明确提出鼓励运用数字技术开展数字视频、数字音频、数据信息内容服务等多种业务,带动相关产业快速发展。《纲要》规定在此期间,上海市将建设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徐汇数字内容产业基地等七大产业基地,建立和完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宽带多媒体移动通信平台等四个营运平台:还将组建包括普陀国家级动漫基地组建的动漫游戏孵化中心、徐汇数字内容产业基地建设的数字内容产业研发中心、信息资源以及数字内容版权交易中心等在内的六大产业支撑中心。

    而北京政府在“十一五”规划重点工作当中,将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发展任务和发展重点,而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界定中涵盖了数字内容产业的概念。由政府推动,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将石景山园定位为国家数字媒体产业化基地和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而目前以“动漫制作中心”、“网络游戏制作中心”、“手机游戏制作中心”为代表的基地8大中心建设已经全面展开。至2006年下半年,基地已入驻企业93家,注册资本合计2.6亿元,2006年上半年共完成技工贸总收入6080万元,上缴税金498万元。同时,北京市还积极推进数字作品版权管理和执法工作,由市版权局联合北京市科委,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高新技术企业共同建成了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使北京成为我国首个开展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工作的城市,极大地提高了数字内容版权管理和保护水平。

    三、细分行业的政策与管理

    网络游戏推进与监管并行。信息产业部2006年下发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工作要点》中提出了进行打击网络游戏私服的活动,以制止当前网络游戏私服泛滥,严重危害正规市场和产业发展的现象。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日益突出,各地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动漫产业政策态度比较积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7月转发了财政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我国动漫产业注入发展动力。《意见》中界定了动漫产业的范围,提出将加大国家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产业链,并明确将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以帮助动漫企业增强竞争力。

    数字影视与数字音乐。针对数字影视与数字音乐的政策和管理主要集中在内容审核,及从互联网传播角度进行的监管。从2003年以来,文化部相继发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的文件,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内容审查制度为核心,制定和实施了对数字化的网络音像、动漫、游戏、音乐等相关管理的规定。在准入方面,根据WTO的相关规定和我国政府的政策,互联网文化经营不对外资开放,民营企业和国内投资者享有经营资格。在文化部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针对网络音乐的经营,明确“在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时,企业、公司必须获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没有这个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网络音乐经营活动。”

    数字出版政策集中于网络出版和版权问题。数字出版方面,相关的管理部门的政策多集中在对网络出版的管理方面。在2002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审批,出版内容的审查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同时鉴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国家版权局正在计划构建网络反盗版技术平台,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另外国家版权局所颁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

    数字学习并没有明确的产业概念。数字学习的概念在政府的管理政策及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阐释。教育部所提出的教育信息化概念中包含了数字学习的部分内容,在2006年颁发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规定的教育科学研究13个重点领域也包括教育信息化,《纲要》提出要“深化数字化学习环境建设、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和共享机制研究,推动网络课程开发研究”,“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应用研究,促进信息技术环境下学习型组织建设与培训模式研究,远程教育发展与质量保证研究、农村远程教育可持续发展研究、学习者能力发展研究。”可见政府的管理政策中存在对数字学习的一定关注,但相关管理部门的针对角度是教育信息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数字学习的产业概念并没有被明确。

    参考文献

    [1] 刘钢著:《信息哲学探源》,北京,金城出版社,2007年版。

    [2] 赵子忠:“2006年中国数字内容产业结构内容与发展状况”,载《2007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张晓明、胡惠林、章建刚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版。

    [3] 花建等著:《文化产业竞争力》,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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