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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划定四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11月4日 4版 发布时间:2005-11-04 【字号: 小  中  大   

本报北京11月3日电(记者邵文杰)农业部最新出台的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确定,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从重到轻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地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作出不同的应急响应。

据介绍,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Ⅰ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并感染到人,继续呈大面积扩散蔓延。严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较重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或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根据应急实施方案,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而一旦特别严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发生时,要由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红色预警,根据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建议国务院启动应急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同时,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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