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繁体 | RSS | 网站地图 | 收藏 | 邮箱 | 联系我们
首页 新闻 机构 科研 院士 人才 教育 合作交流 科学普及 出版 信息公开 专题 访谈 视频 会议 党建 文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 > 旧专题 > 党建专题 > 2007年“两会”专题 > 热点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彭富春提出:三峡大坝旅游收费于法无据 全国人民有权免费参观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07-03-07 【字号: 小  中  大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召开之前,一份关于开放三峡对外公路和实行三峡大坝免费参观的建议案就已经得到了舆论的广泛注意。这份建议案的作者是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

彭富春告诉《科学时报》记者,他曾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到三峡考察,对三峡大坝旅游收费及道路封闭收费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热心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从1997年7月1日起,三峡专用公路和坝区道路依据宜昌市政府的第48号令实行对外封闭运行,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随着三峡大坝主体工程阶段性完工,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封闭管理却逐渐演变成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公司)垄断道路运输和三峡大坝旅游的“专用公路”。三峡旅游公司一方面对所有进入坝、库区的各类旅游车辆每人收费105元,发给通行证;另一方面,对需要通过三峡专用公路进出坝库区的民众按人头收取每人一次3元的通行费。同时对于和自身有竞争的市场对手,采取控制通行证办理、控制上坝顶游客名额等“行政”手段,进行垄断。这种情况曾受到广泛关注,众多媒体刊文认为三峡旅游公司是垄断经营。

彭富春认为,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免费参观三峡大坝,主要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批准兴建的三峡工程,被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工程,是对华夏儿女和炎黄子孙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三峡大坝作为爱国主义和科普教育基地应免费向全国人民开放,通过这一题材教育,可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

第二,全国人民通过在电费中交纳三峡电力基金以及各省市通过对口支援三峡工程移民的方式,无偿支援了三峡工程建设。三峡建设者和数以百万计的三峡移民,为工程建设作出了巨大牺牲。全国人民应该有权免费参观三峡大坝,收取105元人民币的高额参观门票,损害了全国人民的利益。

第三,三峡工程是国家公用工程,三峡总公司虽然是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应按国资委“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电力生产、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的主业要求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应在旅游业上与库区民众争利。应借鉴以巴西伊泰普水电站为代表的世界各国著名公用工程,通过免费参观的方式吸引游客成功发展当地经济的经验。

第四,多元投资组成的三峡旅游公司,在未经政府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擅自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性质,利用三峡总公司所属工程建设无偿划拨的临时施工土地,兴建坛子岭和截流纪念园等商业旅游景点,进行高额收费。根据地面以上附着物产权随土地走的有关法律规定,三峡旅游公司无权拿三峡总公司的资产自己到物价部门申请物价,不具备申请三峡坝区旅游景点涨价和收费的主体资格。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无权分配应由中央政府决策的三峡工程附带的旅游效益,以及批准违法建设的景点高额收费。

经过调查及征询有关人士意见,彭富春表示,三峡专用公路封闭管理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宜昌市政府于1997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第48号令,规定的第1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而国务院发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5条明文规定: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显而易见,宜昌市政府的第48号令应因其所依据的“根据”被废止,而于2004年5月1日起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同时,封锁垄断宜昌至三峡坝区的道路运输,也违反了国务院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第83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的第2条也明确: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由此可见,三峡专用公路封闭管理从2004年5月起即已构成严重违法。

彭富春强调,三峡工程已逐步由工程建设转移到移民安置和坝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上来,应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三峡对外公路和坝区道路的管理方式。三峡专用公路继续封闭管理“专用”,损害了广大民众利益,严重影响了三峡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02857号  京公网安备110402500047号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