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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教育结构的议案
  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04-03-03 【字号: 小  中  大   

一、我国教育结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是教育结构不尽合理。教育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各地基础教育发展不平衡,不仅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发展不平衡,而且各省区间的教育发展也失衡。比如初中升学率,2001年全国情况是大约53%,但城市里的初中升学率达70%、80%、90%不等,有些城市的初中升学率达100%,而农村的初中升学率是30%、40%不等,甚至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初中升学率不足30%。这不单单是个公平不公平问题,而也是制约国家的发展,并直接影响到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问题。

其二是,就全国来讲,教育自身的发展存在着瓶颈的制约,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在发展速度上不相协调,在招生规模上比例失衡,有基础教育基础不牢,高等教育质量不保之倾向。从各级教育的升学率和各级教育发展速度上来看,教育发展的瓶颈是中等教育,尤其是普通高中教育,近几年来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落后于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初等学教育,在发展速度上也大大落后于我国的高等教育。下表是1990年到2000年这十年间各级普通学校的升学率变化情况(资料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各级普通学校毕业生升学率:--年 分-- :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

小学升初级中学(%):74.6;77.7;79.7;81.8;86.6;90.8;92.6;93.7;94.3;94.4;94.9

初中升高级中学(%):40.6;42.6;43.6;44.1;47.8;50.3;49.8;51.5;50.7;50.0;51.2

高中升高等教育(%):27.3;28.7;34.9;43.3;46.7;49.9;51.0;48.6;46.1;63.8;73.2

从这个升学率表既可以看出1990年--2000年这十年间各级普通学校各自的发展情况,也能比较得出各级普通学校相互间的发展速度的不同。普通小学的升学率从1990年的74.6%增至2000年的94.9%,增长了二十个百分点,这说明了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发展是迅速的;普通高中的升学率由27.3%增至73.2%,十年间增长了五十个百分点。(不仅如此,从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高等院校本专科生扩招,高等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由1998年的643万人提高到1214万人,增长了89%。高等教育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9.8%提高到13.2%,硕士研究生由15万人增加到29万人,增长了93%,博士研究生由4.5万人增加到7.7万人,增长了71%。)。这说明高等教育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但是,十年来初中的升学率由40。6%增至51。2%,仅增长了十个百分点,说明普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是很慢的,实际上普通高中的规模这十年来不但没有扩大有些地方反而缩小了。有些地区为了追求高考升学率有意压缩普通高中规模和普通高中的在校人数。使高考升学率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虚假指标。

非常明显的是,我国的中等教育是教育系统的瓶颈,这一瓶颈正在制约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尤其是普通高中,最近我国首次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中已经指出:“上高中难于上大学是近一段时间发生在青海和宁夏两省的怪事。以青海为例,2002年高考招生录取率达到85.9%,可高中入学率只有53%。而宁夏的普通高校录取比例是58.6%,高中入学率只有48.65%”。在基础关系上,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颠倒了位置。实际上,这在我国已经是个带有普遍性的现实问题。不扩大普通高中的规模,不增加初中升高中的升学率,不仅相当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上不了高中,而且高等教育扩招也没有了充足的生源和选择的余地。很明显,普通高中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

二、优化我国教育结构的十点建议

1、制定普通高中逐年扩招计划,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扩大普通高中规模,有步骤地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缩小农村教育与城市教育的差别。

2、减缓或暂停我国高等教育扩招计划,保持高等学校的现有招生规模,以保证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同时,腾出一定的财力和人力尽快地推行我国的普通高中普及教育。我国教育事业必须从基础教育发展起,普通高中教育是普通高等教育的基础。

3、彻底取消包括自学考试和函授教育在内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理由:一是函授教育和自学考试是为十年“文革”而耽误的一代人的教育的补救措施,成人学历教育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二是随着高中教育的普及和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也没有必要再对成人进行学历教育,今后的成人教育不能再是学历教育,而应该是职业教育或知识更新教育。指望全民本科学历,全民研究生学历,是不着边际的想法。

4、本着“务必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这一精神,为了逐步普及我国的十二年义务教育,我们应该统筹城市和农村教育经费,统一财政中的教育预算和教育支出,切实保障按计划扩大普通高中规模的经费来源,集中力量推进我国的十二年义务教育普及进程。考虑到教育经费的紧张,十二年义务教育的普及进度可以放慢到二十年或更长时间。

5、制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上往下的就业政策,健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下而上的招聘制度。强国必须先强省,强省要先强市,强市要先强县,强县要先强乡镇,强乡镇必须要致富农村,为此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我们国家必须制定从上向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从下往上的人才聘用制度。选人用人不能唯学历为标准,选人用人要结合学历与经历,二者兼顾。好比军校的学生,不能一毕业就任师长军长,或一毕业就被招聘在师部军部里工作,这不利于强军。包括高等学校教师招聘也不能从本校应届毕业生中留用,学习再好也不行,这也不利于学校今后的发展。能不能创建名校或保持名校的地位,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在于如何招聘教师。今后,我们国家必须把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的人才聘用区别开来。对高校毕业生,实行先就业后聘用的制度,也就是说,先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就业,再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自下而上求学,从上向下就业,再自下而上聘用,这种相互衔接的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和聘用制度,是上下流动的人才制度,是我国人才制度的最佳选择,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人才流动制度是我国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必要保证。

6、我国的研究生教育必须保证质量,决不追求数量。要在质量上赶超西方先进国家的科学教育水平,决不从数量上赶超,自欺欺人。坚决取消在职读研读博以及函授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以净化教育环境。建议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生招生,不再直接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生,应从有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就业经历的往届毕业生中招收,研究生毕业可直接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单位工作。

7、基础教育是国家的义务,也叫义务教育。当前,我国普及的九年制教育是义务教育,暂时非普及的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包括研究生教育,都是国家的义务教育,都必须视为国家的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是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教育义不容辞。对青少年来说,国家有教育的义务,家庭有抚养的义务,青少年有学习的义务。国家的教育义务就是承担普通学校的教育经费,家庭的抚养义务就是负担学生的学习费用,青少年学生的学习义务就是好好学习。

8、教育事业有其自身规律。我国的各级普通学校教育,都是基础教育,是基本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教育。基础教育的目的是继承科学文化知识和道德文化知识,因此基础教育是传统教育,是科学传统和道德传统的教育。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众多的民族,有着丰富的科学传统、道德传统以及多彩的文化传统,这就决定了基础教育的地位之重要和任务之繁重。基础教育的这种目的,决定了教育事业有其相对独立性,它的发展是有其自身规律的。教育改革必须按照教育的发展规律和教育的目的要求进行。

9、基础教育是对青少年的传统教育,是青少年继承科学、文化及道德的“社会基因再造工程”,是培养人的事业。如果没有教育,就不会有社会的延续和进步,就不会有国家的兴旺和发展。因此,国家的基础教育是不能产业化的。当一个国家处在危难或困难时期,是可以通过集资或靠捐资办学的,但是这时候的集资办学或捐资办学决不等于“教育产业化”,投资者或捐资者不是为了回报。否则,就等于发国难之财。实际上,这种情况下,集资办学者还是捐资办学者,他们是爱国者,办学是对国家的贡献。国家是不能忘记他们的,因为这本来就是国家的义务。我国现在并不处在多么的困难时期,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让个体投资者投资于我国的基础教育,我们国家现在是有能力承担教育义务的。我国的基础教育是没有理由产业化的,是绝对不可以产业化的。

教育产业化应该针对职业教育,也只有职业教育才能产业化,才可以产业化。

10、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义务教育法》。首先,在法律术语上,要严格界定什么是“义务教育”。一九八六年我国制定并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中,将“义务教育”等同于“普及教育”,条文中非常明显地表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就是实施义务教育。言外之意,九年制之外的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更不用说高等教育了。我认为,这是极为不严格的,“义务教育”不是个用“普及”或“不普及”就能简单界清的问题,不能认为不普及的就不是国家的义务教育范围了。第二,既然是《义务教育法》,在法律关系上,就要对各义务主体作出明确的义务说明,国家的义务是什么,学校的义务是什么,以及家庭的义务和学生的义务。比如,国家的义务是承担教育经费,学生家庭的义务是负担学习费用,学校的义务是教学管理,等等,这些都要界定的一清二楚。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条文中有学校“收取杂费”的一项,“杂费”是指什么,说不清。说不清,就免不了有乱收费现象,也避免不了人们对一些合理收费的不理解,有些人认为,义务教育就是免费教育。无论把义务教育视为普及教育,还是把义务教育当作免费教育,都是不对的,都有待《义务教育法》来澄清。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

提案人:马振海(山东,沂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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