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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3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科发人教字〔2010〕30 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科学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我院非法人单元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由我院设立并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且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单元(以下简称院非法人单元),如: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等。

  第二章 院非法人单元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三条院非法人单元设立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由主管局负责,商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规划战略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非法人单元筹建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筹建方案主要包括:成立的目的与意义;定位与主要研究领域(或主要任务);经费、岗位需求及其他资源配置;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二)主管局将筹建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四条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非法人单元,在筹建方案确定之前须与共建方签署共建意向书或备忘录,明确成立的目的、意义、主要研究领域或主要任务、经费需求及来源、人力资源配置及各方职责等。筹建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我院与共建方正式签订共建协议。

  共建协议签订后,由人事教育局行院文正式设立。

  第五条根据实际需要,院非法人单元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可由共建各方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院非法人单元的变更(指名称变更、机构整合与分设、依托单位调整等)与撤销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根据科技布局或工作任务调整需要以及年度登记情况,由主管局负责,商人事教育局、计划财务局、规划战略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非法人单元的变更或撤销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请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发文正式变更或撤销。

  第七条 院非法人单元一般不另行核定事业编制,所需事业编制由依托单位调剂解决。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予以核增。

  第八条 院非法人单元一般不另行核定建设及运行经费,所需经费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确需另行安排经费支持的,由计划财务局和相关基地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支持。

  第三章 院非法人单元的名称

  第九条院非法人单元的名称一般为“中国科学院×××研究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总体部等)”。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境外机构共建的院非法人单元,名称可对共建方有所体现,共建方的名称应放在“中国科学院”之后。

  第十条院非法人单元经院发文正式设立后,方可正式挂牌并对外开展活动。在正式设立前,为便于机构筹建工作的开展,对外使用的机构名称后须加“筹”字样。

  第十一条院非法人单元撤销或名称变更后,不得再以原名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院属事业单位自行设立的非法人单元,不得直接冠以“中国科学院”名称。

  第四章 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的聘用

  第十三条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设置理事会的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四条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的聘用由主管局提出拟聘人选,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主管局发文聘用。确因特殊原因需由人事部门发文聘用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人事教育局发文聘用。

  第十五条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调整或负责人聘期结束,由主管局将调整人选或续聘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原行文渠道发文聘用。

  第十六条院非法人单元负责人的聘用不涉及级别和待遇,每届聘期不超过5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主管局负责指导、监督院非法人单元的建设和运行。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负责所依托院非法人单元的日常管理和条件支撑,并承担所依托院非法人单元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院非法人单元依据工作职责,在主管局的指导下,按照依托单位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院非法人单元不得自行签署具有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文件,如需签订,应通过依托单位签署。

  第二十条院对非法人单元实行年度登记制度。

  院非法人单元应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主管局提交上年度《院非法人单元年度登记表》(见附件),由主管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局登记备案。

  对不按时报送《院非法人单元年度登记表》的院非法人单元,院将视情况予以警告直至撤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院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院重点实验室等,按国家和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院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非法人单元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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