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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28 来源:计划财务局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期办院方针,加强对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院实验室或实验室)的管理,我院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院实验室进行评估。为规范评估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实验室评估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我院整体发展战略,促进院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协调发展;促进院实验室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调整优化,提高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院实验室的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四条 凡成立年限已满2年的院实验室均应参加我院组织的评估,不满2年的院实验室自愿参加。

  第二章 评估学科、年度安排

  第五条 本评估尽可能与科技部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衔接,按学科、年度进行。

  第六条 参照国家评估办法,院实验室的评估周期确定为5年。

  第七条 参照国家评估学科分类,院实验室评估分为数理、化学、地学、生命、信息、材料、工程7个学科。同一学科的院评估在国家评估之前完成。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的定位、研究方向与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评估指标和计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评估形式和程序

  第十条 评估形式分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程序包括:

  (一)专家组听取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学术报告,考察实验室,询问有关情况;

  (二)专家组各成员进行现场预评分,并分别撰写评估意见,内容应包括实验室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以及今后发展建议等;

  (三)主管业务局汇总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评估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在现场评估不分组的情况下,专家组可在现场评估完成后,召开综合评估会议,确定综合评估结果;

  (二)在现场评估分组进行的情况下,综合评估按如下程序进行:听取各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现场评估组长介绍本组现场评估情况和排序结果;综合评估专家对所有参评院实验室进行评分。

  第五章 评估组织

  第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的职责:

  (一)制订评估办法、评估申请书格式、评估指标体系和专家打分表,商主管业务局提出年度评估计划;

  (二)根据主管业务局评估总结报告,提出评估结果建议,报院领导批准;

  (三)协调有关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主管业务局的职责:

  (一)审核学科分组名单;

  (二)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

  (三)完成评估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院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的职责:

  (一)实验室撰写评估申请书,接受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

  (二)依托单位审核并提交评估申请书,支持评估工作。

  第六章 评估结果处理与公布

  第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A、B、C三类。A类和C类院实验室各占20%,B类院实验室占60%。

  第十七条 对A类和B类院实验室院将给予择优支持费资助,对处于C类末位的少数不合格实验室院将责令其整改以至撤消。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经院领导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在院评估结果公布后,依托单位应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制订院实验室下一步发展的计划、措施。

  第二十条 院将择优推荐院实验室参加国家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院实验室提供的评估内容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内容不实,将对依托单位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将根据情况降低名次或取消院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评估申请书或不参加评估视为自动放弃院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所级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可通过自愿报名、业务局核定参加本评估。评估成绩优异者将优先考虑升级为院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直接参加国家评估,不在本评估之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院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及专家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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