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7号),为了做好我院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对编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的组织工作
2011年各单位应继续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季报)、执行情况表(季报)、信息统计报表(季报)、信息统计报表(年报),同时,从2011年5月开始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月报)。此项工作由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要组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注意相互协调,确保按时完成上报任务。
二、明确编报范围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纳入上述报表的编报范围。
三、认真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
(一)政府采购计划表(季报)
各单位应依据2011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第1、2季度根据“二上”部门预算数,第3、4季度根据批复部门预算数)、院ARP系统中2011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追加预算(另行通知),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表(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开始前10日。
(二)批量采购计划表(月报)
各单位应依据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表(季报),将本单位管理部门所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11年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编报批量采购计划表(月报)。本单位科研工作所需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应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纳入批量采购计划表(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批量采购计划表(月报)上报的设备,不再按协议供货程序采购,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按月组织批量采购。
四、认真编报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
(一)执行情况表(季报)和信息统计报表(季报)
各单位应以2011年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对无法获得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以2011年政府采购验收单为依据,对无法获得政府采购验收单的政府采购项目,以2011年发票为依据,实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季末由软件系统生成执行情况表(季报)及信息统计报表(季报)。上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
各单位要将上述编报范围的采购项目的合同等基础数据收集齐全,按照财政部及我院编报说明及时录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保证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内容完整、真实可靠。
(二)信息统计报表(年报)
各单位应在完成第1至第4季度执行情况表上报之后,年末由软件系统生成信息统计报表(年报)。上报时间为下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在上报电子版数据同时,将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院计划财务局资产财务处。
各单位要认真撰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随年报纸质报表一同报院。分析报告主要内容:本年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完成预算情况及原因分析,与上年执行情况对比分析,存在问题及如何加强管理。
(三)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考评
我院将对全院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结合统计基础工作、报表报送时间、报表质量、统计分析报告质量等因素)继续进行考核评比,对统计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五、使用软件要求
我院各单位仍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单机版(客户端)。各单位应通过软件系统“网络上报”方式上报电子版数据。筹建单位的上述报表由代管单位代报。三级单位的电子版数据及年报纸质报表报所属二级单位,有三级单位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三级单位报表的电子版数据及年报纸质报表一同报院。
各单位如遇软件操作问题,请与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400-6550-933(分机号:33713、33714、33715、33716、33717、33718);15712868936;15712868951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
2.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3.2011年政府采购计划表、执行情况表和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
4.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单机版(客户端)操作简要说明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