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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第八届“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团委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自1995年至今,我院开展“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的评选工作已进行了七届。在历届当选的人员中,很多同志已成为院所优秀的科研、管理人才。为了贯彻我院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新时期发展战略,,通过表彰、宣传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杰出青年典型,大力推进我院青年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院重要奖项评审的统一安排,2004年将开展第八届“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评选活动,表彰10名左右“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在岗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中国科学院系统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不含临时工和在读脱产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国爱党,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业务技术精湛,工作成绩显著,群众公认。

(一)科研类

1.立志献身祖国的科技事业,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求实创新,团结协作,刻苦钻研,勇攀科技高峰;

2.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

(二)技术类

1高新技术企业类

(1)努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竭尽全力,艰苦创业;

(2)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或具备现代管理意识,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支撑类(含分析测试、图书情报、技工等)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有较强的岗位业务技能。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在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2)技术工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达到中级以上技术等级标准;其他人选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管理类

(1)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知识创新工程实践,正确行使权力,勤政廉政,以身作则,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岗位业务知识,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在本岗位中勇于创新并作出突出成绩,对所在部门的事业发展有重大的贡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评选机构

(一)评选活动由院京区党委、人事教育局、办公厅、科技政策局、科学时报社、院青年联合会、院团委联合组织,成立评选领导小组和评选委员会。院团委及各单位团组织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二)评选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白春礼(副院长)

副组长:何 岩(院党组成员、副秘书长、京区党委书记)

成 员:项国英(京区党委常务副书记)

谭铁牛(院青年联合会主席、自动化所所长

潘教峰(院办公厅副主任)

李和风(人事教育局副局长)

田 洺(科技政策局副局长)

刘洪海(科学时报社总编辑)

刘松林(京区党委副书记)

杨建华(院团委书记、青年联合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杨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胥伟华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欧云同志为具体工作联系人。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联系电话:(010)68597510

传真:(010)68597516

电子信箱: youth@cashq.ac.cn

评选委员会由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

四、评选办法与程序

(一)各单位党、政和团组织组成推荐小组负责推荐工作,根据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需经本单位推荐小组研究同意,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提交公示意见,经党委会审核后方可上报。

(二)各单位(含分院机关)可上报1名候选人,直接报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分院可在本分院范围内另外再推荐1-2名候选人,由分院征求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审核盖章并加盖分院印章后,上报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院机关各部门可推荐本部门主管工作领域的基层单位候选人1-2名,经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审核盖章并加盖部门印章后,再上报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理被推荐人选事迹材料(撰写说明见附件1)一式2份,填写《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推荐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2份报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由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程序性评审,提出20名正式候选人,报经评选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选后,提出10名左右杰出青年建议名单,经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第八届“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当选者。

(六)评选出的杰出青年将被授予第八届“中国科学院杰出青年”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条件,按照程序,严格把关,既要考虑科研、开发一线的青年代表,也要考虑在管理和支撑系统岗位上的先进青年。

(二)凡已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称号者,不再参加院杰出青年评选。

(三)推荐材料在2004年5月30日前上报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团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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