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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体系
发布时间:2016-09-01 来源: 【字号:  

   

北宋·《洗冤集录》书影

  宋慈(1186-1249),南宋福建建阳县人,科举进士出身。在他的仕途生涯中,曾四次出任提点刑狱一职。这是中央外派地方的司法监察长官,负责审核州、县判理的命案等。宋慈在工作中发现,地方验尸官员往往因为缺乏尸体检验经验,无法胜任领导和监督整个尸检工作的职责,导致得出一些不实的检验结论,酿成冤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宋慈决定编辑一本系统介绍尸体检验知识的手册,提供给官员们参考。1247年,宋慈刊行了这部名为《洗冤集录》的著作。该书以条目体的形式,介绍了尸体检验法规、现场尸体检验流程、尸体现象,以及近30种死亡方式的尸体检验方法等。它们包括:自缢、溺死、杀伤、火死、服毒、病死、踏压死、跌死、牛马踏死、雷震死、酒食醉饱死、遗路死、死后虫鼠犬伤等。该书所反映的编撰理念,已经非常接近我们今天的法医学教科书。它的出现标志着传统法医学体系的成立。欧洲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是出版于1517年的《报告的编写及尸体防腐》,较宋慈的著作晚了两个多世纪。[1] 

  为了完成这样一部体系完备的法医学著作,单靠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宋慈吸收了前人尸体检验文献中的大量内容。《洗冤集录》这个书名就表示,它是编辑相关文献而形成的著作。但是,由于对前人的作品缺乏批判精神,宋慈也将一些不正确的东西收入书中。例如,男人骨白,妇人骨黑,等等。

  在此后的七个多世纪里,围绕《洗冤集录》发展起来了一批法医学著作,最著名的当推元代王与编撰的《无冤录》。清乾隆初年,刑部颁行《律例馆校正洗冤录》[2],由此《洗冤集录》所奠定框架的尸体检验知识,被正式确立为官方的尸体检验规范。

  宋慈《洗冤集录》开创的法医学体系,自15世纪开始,渐次影响到了邻近的朝鲜和日本。1438年,李氏朝鲜官方刊行《新注无冤录》,指导官员的验尸工作,并将其列为选拔司法官员的考试内容。18世纪,《新注无冤录》传入日本,后被改编为《变死伤检视必携无冤录述》出版,到1901年,该书被再版过六次。[3](韩健平 撰)

  参考文献

  [1] 贾静涛著,《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科学出版社,2000年,118-121页。

  [2] 陈重方.清《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相关问题考证[J].有凤初鸣年刊,2010,(第6期)。

  [3] 贾静涛著,《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199-212页。

(责任编辑:麻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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