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两个部门法规之间无法衔接,全国政协委员周玉梅不得不和其中一方交涉多年,最终换来的,是对方一句冷冰冰的“我们这是在执行法律”。
3月9日,在科技界别小组讨论会上发言时,中科院微电子研究所这位副所长讲起了科技界常见的一种尴尬现象。
多年前,发改委、财政部出台过一个红头文件,要求国家投入的科研仪器设施与兄弟单位共享。承担这些项目的多是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做的又是国家重大专项,因此在采购设备时,他们可以享受海关进口的免税政策。
但仪器设备在共享环节卡壳了。根据海关税法,免税的仪器设备不能挪作他用。这意味着,甲单位的科研仪器供乙单位的科研人员使用,基本就构成了“挪作他用”。
“就这样撞上了枪口。”周玉梅说,可她十分不解,因为海关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何为“他用”。对方给周玉梅的解释是,甲单位购买的是一台显微镜,登记用途时写的是研究杯子,在共享给乙课题组时,乙用来它来研究毛巾,就叫挪作他用。
听到这个例子后,不少在场的政协委员捧腹大笑。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院长李子颖拿起手中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指着第27页的第六条说,修改后的立法法要求,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早就该这样了,法条也要讲究量化,能量化的就量化。”他说。
在新加坡一家饭店,李子颖看到过一条醒目的标语,上面写着饭菜剩下50克和应罚的钱数,以及超过500克和应罚的钱数,“超过了这个数,对不起,你就要掏钱。”
但在国内,李子颖常常看到的是“请勿浪费,浪费可耻”,“只给你一个原则性的说法,在真正执行过程中,又是花样百出”。
全国政协委员、中核集团核动力院院长罗琦举了个例子,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减速行驶。但并无规定应减速到什么程度,这就给了地方乃至一些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钻空子”的机会。
他发现,在他所去的一些城市,有的地方在出口处摆上一个限速40公里的牌子,有的则摆上限速50公里的,在这些出口处往往会潜伏着一些以吃罚款为生的人,“一旦发现你超速50%,就扣12分,之后就只能重新考取驾照。这时候,他们给你准备好了重新考照的相关产业,迅速帮你拿到驾照。”
“就像为什么我们总是呼吁税收法定,不能因为政府今年财政赤字想多收点税就多收一点,这也是修正立法法带来的启示,立法解释空间越大,权力寻租可能越多。”周玉梅说。
换言之,“越细化的法律越管用”,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所长何力所描述的,“法律跟法规比,不如法规有效,法规跟条例比,不如条例有效,真正执行起来,最有效的是精神。”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大副校长潘建伟院士对此颇有感触,他今年还专门带来了一份“杜绝人行横道上人车争抢不避让的现象”的提案。
这种事情,在这位科学家看来,有法律立法时留下的诸多“隐患”。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但在现实生活中,潘建伟常常看到的是“机动车不避让,甚至和行人争抢人行横道”。“这个法律写的是‘应当’,那就非常模糊,比如在十字路口,行人的绿灯亮了,可以直行,但右转弯的车辆仍可以通行,于是很多时候就绕了过去,几乎没有遇到避让的。”他说。
后来,潘建伟发现,我国还有一个名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条例,这个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不妨碍’?这就更模糊了,什么叫不妨碍,我走的时候,他可以从后面开过去,我往后退避让车辆呢,他也可以开过去。”
“归根到底,一些法在立法时就没有说清楚,不可执行。”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科技厅厅长周国辉说。
潘建伟认为,“干脆不要‘应当不应当’,直接是‘必须’,这样才具有可执行性”。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潘建伟看到,第一章总则里面加入了“提高立法质量”,他期待“法律真正讲清楚的时候”,这样法律的笼子也才真正有用。
(原载于《中国青年报》 2015-03-10 T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