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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工作办法

(1996年11月6日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2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

 

     一、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加强学部主席团对学部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学部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执委会由学部主席团执行主席、负责学部工作的副院长、各学部主任和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

三、执委会的职能是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

1.听取各学部工作汇报,研究学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咨询评议工作委员会的汇报,研究开展重大咨询评议工作,审议重要咨询报告。

3.听取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的汇报,研究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

4.听取科普和出版工作委员会的汇报,研究开展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科学普及工作和出版工作。

5.研究开展学部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听取学部工作机构的汇报,指导其开展工作。

7.研究讨论提交学部主席团会议审议的重大议题。

四、执委会会议由执行主席主持。执委会秘书长和院士工作局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执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人数超过执委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法定人数。如学部主任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列席。

六、执委会会议需就某议题付诸表决时,以超过出席人数二分之一通过为有效。

七、执委会的办事机构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部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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