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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筑起一道心理“防护墙”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涿州刁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周松勃发现,疫情期间,病人更加容易焦虑。
  周松勃说,每天有上百名患者和家属,给他打电话发视频咨询病情,“很多慢性病患者会产生焦灼不安、恐惧害怕等心理,有的患者每天量十几次体温,有的因为对疫情的恐惧而加重了病情”。

  “还好我平时比较注重心理干预这方面的工作,在疫情期间才没有手忙脚乱。只要对患者耐心倾听和询问,给出有针对性的方案,患者和家属就能很快调整好心态。”周松勃说。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指出,任何人面对这种突发事态,可能都无法维持正常的心理状态。这次事件也暴露出一个问题——我国欠缺对紧张情绪处理知识的教育普及。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指出,对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机制,我国法律规定得还不够细致和明确,精神卫生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只是提到了心理援助,但对心理援助的主体、流程、责任没有细致规定。

  “建议在精神卫生法中作出规定,明确心理危机干预的主体和相关责任,明确要求建立心理干预专家库、财政和政策保障制度,特别要针对重创伤者的心理恢复,建立一套长效的干预机制。”孙煜华说。

  不良心理状态或干扰防疫工作

  近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研究员赵楠等专家利用大规模微博用户数据和相关心理语义词典,对“封城”背景下武汉民众的情绪情感、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变化,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数据结果表明,从公开疫情开始,武汉市民就表现出超出全国水平的焦虑、失望、愤怒等多种负面情绪。在抗疫斗争进入关键阶段后,突发事件的严重性使得民众风险认知提高,从而逐步推高了武汉市民的负面情绪和压力。尤其是确诊人数暴增后,恐惧情绪再次出现了明显增长。

  研究结果认为,武汉市民心理行为的改变预示着特定的社会心理风险和心理健康风险。民众的焦虑、恐惧等情绪会提高非理性行为(如哄抢、盲目扎堆就医等)的可能性,而愤怒、失望等情绪则会导致对管理者的不满和对治理措施的抵触。

  赵楠等专家认为,如果不对疫情环境下武汉市民的心理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不良心理状态将给防疫工作开展和管理措施落实带来直接干扰,并在当前和疫情结束后带来持续的心理健康损害。

  令人欣慰的是,与“非典”和汶川地震之后的心理服务工作相比,应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社会心理服务有了很大进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成效初显。

  “疫情初期,国家卫健委就在心理危机干预方面予以指导;心理学界则迅速组织起来,通过心理热线、在线咨询等方式提供心理服务。这种行动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副所长陈雪峰说。

  普及危机下紧张情绪管理知识

  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启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前期的队伍培育和经验积累、近期的中央要求和部署正在发挥积极作用。

  但不能否认的是,短板和不足仍然存在。

  孙煜华认为,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不能等到事后再进行,而是应当与应急预案同步实施,并根据应急预案的改变而同步进行调整。但就此次疫情期间的表现来看,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心理危机在早期防范、危机发生、危机过后这三个阶段都要进行,目前来看,我国紧急状态下的心理干预机制仍然不够健全。以武汉为例,疫情暴发后,社区管理的工作量成倍增加,根本无暇顾及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孙煜华说。

  尹琳则认为,危机状态下,救治生命才是最关键的国家任务。虽然有研究认为,即时心理介入比事后介入更有效,但像这次传染性极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使是心理医师也无法即时介入,而应当在封城结束后迅速对湖北各地民众展开心理援助。

  尹琳说,目前来看,关于危机下紧张情绪管理知识的普及,尚未在我国引起相应的重视。对此,建议尽快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危机下紧张情绪管理知识的教育普及。

  “可以结合突发事件事后心理干预,统筹进行相关立法。其中包括,设立全国统一的心理医师资格标准;从小学开始设置危机下情绪管理知识教育课程;大学设置危机管理课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市民讲座;开发各种心理援助技法等内容。”尹琳说。

  陈雪峰与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所长傅小兰近日在《中国科学院院刊》网络平台联合撰文呼吁,应急管理中的心理服务不应局限于个体层面的心理援助,还要考虑到民众的社会心理。

  疫情防控中,民众的社会心理在多个方面影响着防控工作。群体恐慌心理引发的抢购行为一度使得基本生活物资保障面临严重困难。随着时间推移,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群体,如丧亲、工伤、失业群体等,可能引发尖锐的社会问题。

  陈雪峰与傅小兰认为,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中,应当考虑各类应急举措的民众心理影响,增加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机制的内容。

  明确心理危机干预各主体责任

  专家认为,在法律层面建立起社会心理服务保障机制,已经变得非常紧迫。

  孙煜华指出,心理应急干预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日常做好资金筹集、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这就要求必须构建心理应急干预长效机制。

  “应当在精神卫生法中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干预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根据早期防范、危机发生、危机后三个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心理干预流程,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孙煜华说。

  陈雪峰建议,加快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各级政府应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增加独立的社会心理服务保障预案,明确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明确经费保障及日常演练要求。社会心理服务保障预案应遵循分级分类开展心理服务、短期干预和长期服务并重的原则。

  专家指出,对于此次疫情暴露出来的专业人才队伍紧缺、政府部门人手不足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心理干预是一项高度专业的工作,其中最核心的劝解工作应当由心理专家实施,这些专家不是临时形成的,而是日常就已经准备好的。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建立心理干预专家库,一旦发生危机,就可从库中选择专家,对公众实施心理干预。”孙煜华说。

  孙煜华指出,针对应急事件中政府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大型公共卫生事件心理干预社会动员机制,调动志愿者参与辅助工作,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同时,建立财政和政策保障制度,为被干预者、专家、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特别要针对重创伤者的心理恢复,建立一套长效的干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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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如何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心理干预

  由于心理危机干预的重要性,在美国、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心理危机干预已成为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并建立了一整套较为成熟的心理干预系统,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社会负面影响。

  日本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早在1961年就出台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之后陆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构建了较完整的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心理援助在灾后应急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及实施策略。

  1963年,美国国会通过社区精神健康法,强调心理健康服务应面向全体公民,并建立由政府提供经费的社区精神服务中心。在美国,官方灾难心理援助被列入联邦紧急计划(FRP)。FRP包括12项紧急支援功能,灾后心理健康服务隶属于第八功能“公众健康和医疗”,由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的公共健康服务系统牵头主持。

  德国的应急救援力量由三部分构成:政府消防部门、联邦技术救援署下属的技术救援协会和五大志愿者组织,即政府、专业协会、社会力量合作。三支救援力量针对德国常发灾种进行明确分工,志愿者覆盖应急管理的各个专业领域,其中包括心理服务。这支队伍规模大、专业性强,网格化分布在德国的州、县市、乡镇,反应迅速。

(责任编辑: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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