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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23 【字号: 小  中  大   

    国务院日前公布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我国有关法律和卫生专家指出,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政府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体现。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是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一项积极主动的措施。它有利于缓解社会的紧张,消除公众的恐惧;有利于发挥信息主渠道的作用,消除谣传的影响,稳定人心;有利于动员社会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协同行动,动员群众参与控制工作;有利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学习经验,汲取教训,建立国际间的协作。也正是考虑到上述的因素,条例强调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司长齐小秋认为,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一是本条例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卫生部是公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根据本条例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卫生部应当掌握准确、全面的突发事件信息;三是一些法律规定了卫生部作为有关信息发布的责任人,例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

    齐小秋还表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和公布疫情,本次条例更加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别的部门无权发布这样的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没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新闻机构都无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条例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专家认为,所谓授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把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给另一行政主体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本条规定的授权,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职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突发事件的局部性和地域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了解更多的信息,并且这些突发事件没有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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