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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SARS,你无权沉默!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3-05-13 【字号: 小  中  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的SARS疫情已经得到初步遏制。针对部分地区曾出现的个别SARS患者逃逸和疫情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履行对SARS的报告和控制不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SARS列入法定传染病

    陈志华律师首先介绍说,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将这些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24种,丙类传染病包括血吸虫病等9种。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实践证明,对传染病实行分类管理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经济、有效的方法,是可行的。

    SARS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有较强的传染性。为加强SARS的防治工作,今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将SARS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决定将SARS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从卫生部的法定权限来看,SARS应列入乙类传染病。我国对乙类传染病实行严格管理在管理方法上规定了仅次于甲类传染病的一套严格措施和疫情报告办法。

    报告义务

    传染病的防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紧密配合,共同行动。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和早报告不仅有助于严防疫情扩散,而且也有利于对病人的治疗和流行病学调查。陈志华律师介绍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收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迅速逐级上报。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我国目前对SARS疫情的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要求对发现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SARS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卫生部每天12时以前汇总当天10时以前的SARS疫情。陈志华律师认为,及时报告和公布SARS疫情,可以引起全社会对传染病的重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组织全民共同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履行好对SARS疫情的报告不仅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

    控制义务

    防治传染病的关键是严加防范和控制传染源。陈志华律师说,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我国实行传染病控制制度。要求医院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一旦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例如,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部分乙类传染病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鉴于SARS有很强的传染性,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刻不容缓。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设立发烧门诊。对发现的SARS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对其进行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SARS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亲属和所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或观察。鉴于传染病治疗的特殊性及各级医院医疗条件的差异,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并非规定所有医院均承担有治疗传染病人的义务,但是当前对于SARS国家明确规定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各级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均负有将有关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加以隔离和控制的义务。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日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表示,如果收治SARS病人的医院确实有困难,也应该先找一个场所把病人临时隔离,立即报告,绝不允许把病人拒之门外而造成SARS疫情的扩散。

    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加强疫情的跟踪和人员控制,及时开展对SARS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如果SARS病人或疑似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SARS密切接触者离开疫情发现地,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追踪调查到其最后的下落,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沉默的代价

    陈志华律师说,正是由于传染病防治的特殊性和艰巨性,为了保证传染病的有效预防,传染病防治法同时规定了不履行传染病报告和控制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个体医务人员玩忽职守,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40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不服从管理的SARS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可首先进行说明教育,使其自觉接受隔离管理;如果劝说无效,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有造成SARS流行危险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330条规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35条所列情形之一,引起SARS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是国家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更是经验的总结。SARS作为法定传染病,只有严格依法进行管理,才能对其进行有效地遏制。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都无权漠视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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