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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合理有效的“科研评审制度” 建立完善的科研信用体系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院院刊 发布时间:2006-08-26 【字号: 小  中  大   

科研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研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从事科研活动时遵守职业准则行为的评价,贯穿于整个科研活动,完善的科研项目信用体系包括了执行过程、评审过程以及管理过程的信用记录与管理。本文作者已对科研信用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中国科学院院刊,2004,19:209-211),本文对建立合理有效的科研评审制度进行了一些初步探讨。

评审过程作为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决定了科技行为的客观评价,它往往决定一个人是否能够获得“人才计划”的资助资格、一个项目或科学家能否获得经费支持、一个奖项能否获得通过等等。目前在科研评审过程中,各科研或行业部门基本上都使用“同行评议”方法,引入第三方来进行评估,最大程度地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但如何进一步完善其评估过程,最大可能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则是我们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

(1)评审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近来媒体频频呼吁将评审过程透明化,公布评审专家的打分结果,以保证评审过程的公正与公开,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评审“走后门”现象,但无形中这种透明化的压力对于评审专家会产生不良的效果。在中国科学界,有形无形中科研活动的主体(包括科学家本人及其所依托的单位)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直接公布结果会造成评委倾向于做“和事佬”的取向,这样的评审结果难以保证其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所以每位专家具体的评审结果对于评审对象要保密,但应该在打分记录上署名,这一记录结果由主管部门保存,为建立科学家信誉档案提供基础数据。

(2)同行评议专家的选取。目前科研管理部门在同行评议过程中往往使用“大同行”的评审原则,而且由于不同性质评审会议的归并,造成一组专家往往身兼数职。但客观地说:不论是多大的科学家,他也不会精通如此众多领域。因此,在“大同行”的评议过程中,往往出现外行评内行的现象,这样得出来的结果难以保证客观。因此在“同行专家”范围的选取上,管理部门应该多下功夫。首先尽可能选择知识面宽的专家,其次尽量避免会议归并带来的“评审搭顺车”现象,其三,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可能细化分组,从评估对象的实际研究内容出发,真正遴选了解这一领域科研背景的评审专家,真正地执行同行评议过程,其四,充分发挥主审专家的作用,对于定量化评分过程,在投票打分之前一定要让主评专家较为详致的介绍评审对象的情况,对其他的评委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而且主审专家应具有更高的打分权重,其五,遵循“回避制度”,评估者有权利提出回避对象。

评估专家的选取不仅是对评审结果的负责,也是对评估对象的尊重。

(3)“同行评议”的客观性有多大,如何完善评审结果?为了进一步阐述上面一个问题,对“同行评议”的客观性进行了实例分析,给出评审专家的结果相对于结果的偏差,以及评估这种偏差给评估结果带来的影响。这一分析不仅客观评价了评审专家的信用度,而且有利于校正评审结果。目前在评审过程中,通常采取的惯例是当场公布评估结果,尽管在统计分数的时候扣除了每个评估对象的极值(最高值和最低值),但如果根据偏离方差结果剔除偏差过大的专家打分,对结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建议经过分析后,公布结果,这样做的目的并不是所谓的暗箱操作,而是承担起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职责。

(4)评审时间应适度延长。目前大多数评审会给予答辩对象的时间通常不到15分钟,确定如此短的时间,一个客观因素是因为总时间和评审成本的限制,管理部门不得已压缩汇报时间。如此短的时间很难保障答辩对象能充分阐述自己的工作。尽管答辩需要技巧,但我们应该更看重的是答辩对象的科研水平。实际上我们很多优秀的科学家都是那种“衲于言、敏于行”的学者,较为充分的汇报时间能够给予他本人更多的展示时间,充分保障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竞争。

(5)评估对象应有上诉权利。目前的评审过程基本是当场判“生死”,但是否应该给予落选者一定的上诉权利?由于答辩者主观的表达因素,往往出现在答辩时间里无法充分表述自己的情况,因此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一定的偶然性,产生“误判”的结果。对于这样特别有异议的对象,建议应该给予评估对象上诉的权利,以充分保证评审过程的人性化和民主化。

(6)建立评审专家的信誉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就应该立足于公正客观的第三方,摒弃个人门户之见,其评审结果应记入其信用记录,作为是否适合做评审专家的参考依据,这样避免个别评审专家打分的随心所欲,对每次评审过程都应记录在案,合理评价出每一位评审专家的信誉度,这一过程可以通过专家每次打分的平均方差来计算,以建立评审专家的信用档案。而执行这个过程的管理程序是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职责。

(7)管理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作用。管理部门不是简单的服务部门,尤其是科学院的管理部门现在越来越注重管理人员的科研素质,管理人员中大多数人获得了博士学位,由于长期从事科研管理工作,与评估对象有着长期密切的接触和联系,对于项目或者科学家有着更全面客观的了解,他们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有着较为全面的判别能力,长时间工作的经验能更完整更准确地把握项目或人,而且不存在所谓的科研利益冲突。从其管理职能上来说,有义务也有权利来介入科研评审过程。目前通常的做法,管理人员只能作为一个评审过程中的配角,这违背了管理职能的初衷。因此积极有效地发挥管理部门的作用对于建立完善合理的评审制度非常重要。建议在我院科研系统内的科研评审过程中,主管局领导和主管处长应作为评审专家参加。

评审过程存在很多主观和客观的影响因素,如何尽可能地保障评审的公正与客观是我们科研管理人员应认真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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