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邓麦村副秘书长就改革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及推进高技术企业发展在大会上做了专题报告。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高技术产业发展
一、我院占用的国有资产构成
我院占用的国有资产分非经营性和经营性资产两部分,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无形资产投入到企业,再由小到大 发展积累而成;二是院所自有资金投入;三是用少量事业费投入、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四是院属事业单位整体转制。
二、我院高技术企业的现状
我院目前共有企业493家,其中院投资97家,研究所投资396家,主要从事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等产业。从1997年开始我院高技术 企业营业收入和利税额开始大幅度上升,到2002年列入统计范围的454家企业营业收入达到495亿元,比2001年增长11%;利税总额51亿元,增 长19%;所有者权益166亿元,增长42%。去年年度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共33家(其中,院投资企业15家,所投资企业18家)。
三、关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混淆,权责不清;事企不分,产权不明;激励不当,人才流失;管 理交叉,影响科研工作开展;企业社会化程度不高,难上规模。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改革原有的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是要有利于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二 是要有利于事企分开,解除科研院所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三是要有利于要素参与分配,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四是要有利于科技创 新工作的开展;五是要有利于成果转化和产业规模化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由中科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国家规定行使所有者的人事任免权、 重大事项决策权;院具有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收益分配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权利。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中国科学 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和营运方针,承担统一管理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责。
对院、所两级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院直属企业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由院部直接管理;各研究所占用的经营性国 有资产经中科院有限授权,由被授权的研究所根据中科院资产管理原则和营运方针,具体承担相应的管理权责。中科院对院、所两级占用的经 营性国有资产拥有国家规定的处置权,各研究所拥有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收益分配和处置的建议权。
我院所得国有股权分红和转让的收益,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再投入,也可将部分收益用于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激励资金及前瞻性战略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资金。依法设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简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科院统一负责对院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 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
要通过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实施,进一步推进我院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一是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现有企 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进行整顿和公司制改造,加快部分研究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企业化转制,新创办企业一律按《公司法》设立。二是落实要 素分配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要通过资本运作,扶持高技术企业发展。可以以派出产权代表和收取投资收益等方式,实施股 权和产权管理,通过增资、资产重组等方式合理、有效营运国有资产,通过参、控股和股权置换等方式,扶持有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企业。适时 进行非投资形式的金融服务,扶持成长性好的高技术企业发展。
通过股权、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等多种形式,将存量国有资产变成现金,按照出资人的意愿进行再投入,实现国有资本增值。吸引和培养经营 管理人才,建立高水平企业管理队伍。
五、关于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体制与管理
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科院出资设立“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2002年 4月1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完成了中 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
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科院对院直接投资的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中国科学院是公司的唯一出资人,享有出资人的所有权利,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经营班子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管理通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宗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五大目标,即:经营性国 有资产的有效、规范管理与营运;效率、效益优先原则下的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下责、权、利的统一;与被投公 司在相互信任基础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建设创新、务实、诚信、和谐的企业文化;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最大化。
近两年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工作,包括协助院理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在持股企业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统一的公司财 务核算体系,进行资产营运尝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