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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如何缝合两张皮
会内会外共话建设创新型国家(二)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07-03-05 【字号: 小  中  大   

    企业愿意采用新技术,研究机构也想把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双方都盼着与对方结合,然而结合的成功率却并不高。常常能听到不少企业家叫喊找不到新技术,也常常能听到一些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嚷嚷自己的科研成果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

    ■科学家的技术并不等于企业家需要的成果。

    ■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科研院所来解决。

    ■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要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

    “科学家的'技术’并不等于就是企业家需要的'成果’”。一提起技术转移,乔均录便首先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经常听到科研人员抱怨说,我们研发的某项技术,在国内,甚至世界排名第几第几,技术指标如何先进,在世界一流刊物杂志上发表了论文,还被引用多少次,并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几等奖等等,可是到了企业家手里,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结果与初衷也大相径庭。有的技术在实验室,无论从原理、设计、工艺、流程等方方面面也都'走通’了,可一到实际应用和扩大生产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企业家们也为此经常感叹,都快踏破科研院所的门槛了,就是找不着几项成熟的成果。”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多年的乔均录谈起这项工作感触颇多。

    乔均录是中科院北京分院副院长,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任。自1997年开始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他所在的中心于2005年4月与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共建了“北京工业技术支撑与产业促进平台”。依托这个平台,目前已有10多个中科院的研究所与北京市8个重点企业签署了10个合作项目协议,投资总额达5亿元。其中北京红星股份公司“万吨白酒微机勾调系统”已列入北京市“十一五”重大科技项目,该项目已由中科院院内外3个单位跨学科合作,组成联合攻关组共同解决完成。北京燕山石化公司与中科院5家研究所建立了项目合作关系,“油品在线优化自动调合”、“油品脱环烷酸”、“清洁法生产乙二醇”等4个重大科技项目已开始实施,项目总投资超亿元。尤其是这几个项目解决的都是长期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项目完成后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可以说,乔均录是“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干了10年的技术转移工作,体验了10年的酸甜苦辣。他对技术转移的认识,既不是站在研究机构的立场,也不是坐在企业的椅子上。他形象地比喻自己的工作是架桥修路,修一条科研院所通向企业的“无形高速公路”,但不是为了自己跑车,而是让研究机构和企业在路上、桥上跑得更畅快。日前,记者就技术转移工作对乔均录进行了一次专访。

    沟通:克服技术转移中的非技术障碍

    乔均录指出,许多科研院所“生产”的所谓成果或技术往往只是部分单元技术,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很成熟,它离实际应用尚有一定距离。科研院所的技术要想走到“样机”阶段,一方面在技术层面尤其在系统集成方面还需继续研究攻关,另一方面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来实现技术的“商品”化。这也就是众所周知的技术到中试再到产业化1∶10∶100的比例关系。由于科研院所基本上没有能力独自实现成果的中试与产业化,或者说这也并不是其强项,因而造成了科研院所大量“半成品”待字闺中。

    应该看到,技术转移工作中是有许多障碍的,并且其中大多数是非技术性的。“比如双方对转让技术的评估值高低、股份比例、选派管理者等诸多问题如果难以达成共识,合作便无法成功。即使是单纯的技术转让,由于技术成果的持有人与技术的不可分割性,如果主体不到位也很难保证技术成果在生产过程中达到设计要求。这些都会成为技术转移的障碍。”乔均录如是说。

    有不少人认为自己在实验室研发的技术就一定能为企业的技术改造服务。乔均录不完全同意这种意见。“技术研发工作的针对性很强,目的很明确,那就是突破关键技术,提高产品的性能指标,因此技术开发工作必须源于产品的实际需求。但在实际情况中,为数不少的研究在立项和选题阶段都缺乏足够的市场调研,因而其成果不是技术水平不高,就是已无实际意义。失去市场基础的技术成果注定是毫无意义的。”

    除此而外,乔均录还认为,技术转移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它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既要懂自然科学的知识,又要懂社会科学的知识,比如财务、法律等,另外还要懂得沟通的技巧等。但大部分科研人员很缺乏这些,这也客观上影响了技术转移工作的开展。

    企业:找准目标,不能急功近利

    技术转移是科研院所和企业双方的事,一个巴掌拍不响。应该看到,我国提倡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多数企业尤其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的科技实力较为薄弱,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往往很难在较短时间真正成为主体。“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院所不断转变观念,科技人员主动与企业结合,向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乔均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也要适时转变观念。”

    首先,要树立与科研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一方面,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工作思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改变,科研人员的思想转变也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产品的技术研发本身需要不少时间,因此企业要树立与院所长期合作的思想。

    其次,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是为了到科研院所寻找技术,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不是找立即能赚钱的项目或产品。许多企业负责人到科研院所寻找好项目、好产品,并且还提出最好是那些立即投产并马上赚钱的项目。其实,一个研究单位基本上不能独自研发生产一个产品。

    再次,企业要发挥市场敏感优势,主动策划产品市场,然后将目标产品的技术问题交给科研院所来解决。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了解社会需求,能较快地设计出适销对路产品。如果企业能转变观念,将市场优势与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相结合,就较容易达到目的。

    院所:降低门槛,不能脱离需求

    对于技术转移中的另一个“巴掌”———科研院所来说,也存在着转变观念的问题。乔均录特别提出四方面的问题:

    第一,院所的科技研发工作必须从国家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需求的研究工作是毫无疑义的。因此,院所的科研人员就必须经常走出去,了解企业的实际需求,在可能的条件下,共同参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从企业中来,到企业中去,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院所要降低与企业的合作门槛。在与企业的科技合作过程中,科研院所要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发生科研人员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的现象。成果产业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包括新产品的初步构思、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中试、批量生产、规模化以及市场、营销、策划、公关、宣传、人财物管理等诸多环节。科研单位只能相对独立完成上述环节中的少数。因此科研院所不要过分强调技术的作用,要降低合作门槛,主动与社会资源配合。

    第三,要摆正位置,只做科学家擅长的技术问题,不要太多涉及经营管理等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既当科学家又做企业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

    第四,科技人员应主动与兄弟院所联合攻关。产品开发往往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跨学科的组织与合作。因而科技人员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合作,避免自行其是,大包大揽。

    创新行动:李国杰院士谈——技术、人才“下台州”

    2006年6月3日,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黄朝晖和几个同事到浙江省台州市的飞跃集团上班了。

    计算所的人为什么要跑到遥远的浙江台州来工作?为此,记者于日前采访了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计算所所长李国杰院士。

    李国杰院士说,计算所的人南下台州工作与计算所的发展战略有关。计算所的发展战略之一就是在国内条件适合的地方建一些计算所的分部,通过分部把计算所产生的高新技术应用到地方企业,让信息化为传统产业的改造增添神奇。

    据李国杰院士介绍,上世纪80—90年代,通过科技人员“下海”,计算所创办了联想、曙光等高技术企业。进入21世纪,计算所在继续支持科研人员与社会力量结合创办高技术公司的同时,花了相当大的精力探索如何在更大的范围内辐射计算所的技术成果。计算所找到的一条途径是与地方政府,特别是与沿海地区的高技术园区合作,建立以技术转移和人才辐射为目标的计算所分部。

    李国杰院士强调,3年多来,计算所先后在上海、苏州、宁波、东莞、肇庆、台州等地建立了若干分部。这些分部既是当地的公共技术平台,又是计算所的技术辐射中心,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比如,上海分部牵头成立了AVS-M产业联盟;苏州分部成为了“江苏省集成电路测试服务中心”,成为江苏省重大产业化项目———龙芯产业化基地。通过建立分部,中科院计算所将逐步发展成为网络型研究所,为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构建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做出具有引领作用的贡献。

    ■政策法规123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规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转化形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其新的主要措施有:

    一、奖励成果完成人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二、允许职务科技成果自行转化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四、科技人员可以参股

    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本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

    ■国外经验ABC

    美国: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在美国,企业与大学合作的方式有:一是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二是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三是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四是工业和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在这种合作研究中,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共同着重对某一工业中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技术和工艺规程进行研究。研究的内容要有利于加强工业界的竞争力,具有综合性,同时把基础科学、交流知识作为重点,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工作,吸收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参加研究工作。这种合作机制能迅速地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到工业界。

    日本:建立两种合作制度

    在日本,企业与研究机构有两种主要合作制度:共同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制度。

    在日本,合作研究被称为共同研究制度,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经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共同的研究课题开展联合研究。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的开发。

    接受企业委托的研究在日本被称作委托研究制度,国立大学在不妨碍各自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接受民间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研究。

    英国:建立信息联络机构

    在英国,大学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经济界转化。

    英国建立了许多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英国政府还常在各地成立专业俱乐部,增加高校教师与企业界人士相互接触的机会,为他们交流信息和合作提供场所。

    德国:建立完善数据库

    在德国,高等学校接受企业的科研任务,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为企业的生产需要服务。如亚深高等工科学校的机床研究所,每年都能从工业部门取得不少科研经费。

    德国的柏林工业大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数据库,工业界若对大学的某项技术感兴趣,可以直接找教授联系,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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