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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处理问题滞后于发展要求 高文委员建议修订《标准化法》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3月14日 发布时间:2006-03-14 【字号: 小  中  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于1989 年颁布以来,我国在标准的制订与实施方面已经有了长足进步。然而,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计算所研究员、AVS标准工作组组长高文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我国的《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如何处理国家与行业技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方面,已经落后于市场经济与创新型国家发展的要求,应该着手予以修订和补充。

    技术标准包含专利不可避免

    标准化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是支持社会大生产发展的一种重要机制。技术标准,作为标准大家庭中的一员,与特定行业的产品与产业化密切相关。

    高文向记者阐述说,在技术标准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愿意把自己的专利免费提供使用,情况就简单了,否则将面临标准如何定价与收费的现实问题。技术标准中的专利,会涉及到两部分人的权益,包括:专利权人、专利使用人。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专利权人的权益是受到绝对保护的。因此也就出现了少数公司将专利技术放入标准后,通过标准的垄断来获取高额利润的案例。

    RAND原则的可操作性很差

    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ISO、IEC、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合理、无歧视即RAND原则一直被采用。RAND原则的操作程序是,任何技术提案人在向标准组织提案时,必须书面承诺同意合理、非歧视地向所有的标准使用人授权该技术提案涉及的专利。RAND原则的初衷是要防止专利许可成为标准实施和推广的障碍,保证许可不被拒绝。

    但是,高文指出,关于RAND原则中的“合理”概念缺少明确的定义和定价原则,在实际操作时,专利权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专利使用人的权益即使受到很大损害,在法律上仍然无法判定专利权人是不合理的。因此,解决某些专利权人利用专利牟取暴利并导致阻碍标准实施和推广的问题,RAND并不是一个有效答案。

    例如,在至今仍令国人记忆犹新的DVD专利风波中,DVD标准的专利权人合计向每台机器收取了约20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占DVD机总成本的40%~60%,远远高于本领域通常3%~5%的专利使用费惯例,但从法律上却很难判定他们违反了RAND原则。这是RAND定义的漏洞所致。

    《标准化法》及相关法规修订势在必行

    高文说,在我国,由国家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面组织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其性质应该理解为由政府出面对相关领域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技术的规范,以达到提高生产率、降低成本、推动社会大生产的目的。由于国家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使了行政权,市场规律已经基本失效。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照搬符合市场经济准则的RAND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监督缺位,再加上RAND本身的问题,我国的技术标准化就很难顺利发展。

    “换句话说,我们目前在《标准化法》中仅仅要求专利权人承诺RAND,而不作出其他的相关约束,很容易导致某些专利权人利用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权威性造成垄断,保护私利,侵害生产厂商与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国产自主标准AVS的制订者和领导者,高文对目前国家在技术标准制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着深层的了解。

    为妥善处理国家标准涉及的专利问题,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障国家标准的有效实施,高文建议应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考虑专利披露和许可承诺等内容。具体而言,对于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的许可政策,给出指导性意见,例如在RAND原则的基础上,限定专利许可价格在最终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的上限;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对其所知悉的相关专利,及时向标准起草组织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所拥有的相关专利作出许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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