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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聚焦农民工权益:不容忽视的9900万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3月8日 发布时间:2006-03-08 【字号: 小  中  大   

    在今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们格外关注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数目为1.2107亿。在这些流动人口中,约有9900万人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在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在经济、文化、保障、医疗、救助、社会和家庭等方面却没有得到应该享有的尊严和权利,成为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一严峻的社会现实引起了代表委员们的重视。

    郭松海: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

    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相对滞后,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为了生计,大批农民工拥入城市,形成庞大的城市流动人口。在这支大军中,约有3000万人是因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被迫“城市化、市民化”,形成了城市贫困阶层。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就业技能较低,大都从事临时性建筑、保洁、餐饮等“苦、脏、累”工作,待遇很低。调查同时表明,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悉,中国农业户口人员占第二、第三产业就业人口的比重已高达46.5%,第二产业农业户口从业者已经占到了57.6%,建筑行业占到了80%。

    对此,郭松海委员提出,政府应该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与城里人一样的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服务,逐步为他们建立配套、完善、方便、安全的保障体系。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及工伤、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郭松海建议,应合理引导、加强管理,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速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进城务工,有效避免农村劳动力的盲目流动,对农民进行“先培训、后输出”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他还提出,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维持生计的最后依托,在实施征地项目时,必须首先考虑失地农民的利益;在农民工没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之前,必须保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和原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

    乐寿长:完善法律法规 善待农民工

    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市场繁荣,越来越多“中国制造”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这确实值得国人自豪。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一些地方、企业和单位并没有对付出心血和汗水的广大劳动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给予应有的尊重。乐寿长委员列举了延长工时压低工资、漠视工人生命健康、侵犯工人持续劳动权利、合同欺诈、逃避责任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他指出,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企业家应该明确认识到,企业只做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就业机会的提供者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必须把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放在重要位置,以人为本,善待员工,关心他们的衣食冷暖、劳动安全、人格尊严以及个人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兼顾企业发展和劳动者的利益,让劳企两利。

    乐寿长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欠薪预警保障及建筑企业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特别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乐寿长建议,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条例》等来规范合同用工行为,明确用人单位在保证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定义务,通过强化法律责任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立法的同时,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各方面的齐抓共管,努力营造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沈淑济:关注农村“留守族”

    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批农民工从农村流向城市,在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个庞大群体背后的家庭变化。在一亿多农村青壮年拥入城市的时候,绝大多数人无奈地把父母、妻子和子女留在了农村,催生了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这样一些特殊群体。

    据统计,不能与父母同行的农村儿童比例高达56.17%。由于隔代监护或亲友临时监护造成家庭教育缺位,这些儿童的心理容易出现危机,学习成绩不如正常家庭的儿童,导致性格冷漠、自卑、孤独和自我封闭,甚至出现道德滑坡和行为失范;留守妇女则面临劳动强度高、精神负担重、安全感缺乏等三重压力;而农村留守老人的境况更是不容乐观,据调查,72%的留守老人依然干农活,90%的老人要照看孙辈,83%的老人没有任何积蓄,有的老人不堪生活重负走向极端等。

    沈淑济委员指出,农村流动人口的家庭问题是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必然要出现的,是城乡二元体制积累的社会问题,其主要原因表现在: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主流;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家庭问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社会政策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等方面对农村特殊群体的家庭支持和投入还不够。

    沈淑济建议,全国人大在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时,要增加“监护人监督制度”,明确留守儿童监护责任的主体,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和约束监护人的责任和监护权的转移;相关部门开展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专题调查研究,解决好农民工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为突破口,探索制定特殊群体的家庭政策,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企业、非政府组织、社会群体和个人自愿开展各种形式的帮扶行动,切实维护农村流动人口家庭中的儿童、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家庭均衡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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