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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投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6-12-07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占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转让、投资和资产重组等经济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企业国产股权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中的产权;

    (二)投资企业在其子公司中所持有产权中对应于中科院和(或)研究所的部分。

    第三条 投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以下简称产权变动)包括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为激励科技及经营管理骨干所给予的期权股(认股权)等经济行为。

    第四条 产权变动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登记和备案。国有产权转让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

    第五条 产权变动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

    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中的中科院方产权变动,由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科控股)向中科院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和国科控股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的董事签名的决议,经中科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或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国科控股负责实施。

    (二)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1、中科院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中的中科院方国有产权变动,由院直接投资企业国科控股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和投资企业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的董事签名的决议。

    2、国科控股正式下达批复(必要时报请中科院规划发展领导小组或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复应包括以下内容:产权变动的数量、价格,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3、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实施。

    (三)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

    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中的研究所持有的产权变动,由研究所向中科院综合计划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经中科院综合计划局批准后,由研究所负责实施。

    (四)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1、研究所直接投资企业的公司中研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变动,由投资企业董事会向研究所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和企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通过并由参会董事签名的决议。

    2、研究所所务会(或所领导班子会)研究同意后,分别报送中科院综合计划局和国科控股审核,送达两周后无异议,由研究所正式下达批复。批复应包含以下内容:产权变动的数量、价格,操作方式,时限,收益的管理和使用等。

    3、投资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前条所指书面报告。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的要求编写。

    第七条 院、所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变动还应按国家规定由中科院报国家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产权变动完成后,中科院、研究所、国科控股和各级企业应根据产权变动结果及时调整相应财务科目。

    第九条 产权变动收入在扣除投资成本、交易成本和应缴税金后产生的收益(以下简称收益)为国有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节留和挪用。

    中科院投资企业在完成股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经营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将不低于50%的收益上缴国科控股,其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

    研究所投资企业应在完成股权变动操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收益专门列账管理。经营年度结束后,企业应将不低于50%的收益上缴研究所,其余部分作为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

    第十条 国科控股及各研究所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中科院综合计划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产权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国有产权变动,节留和挪用收益的研究所、企业和个人,将予以批评,并由中科院收缴全部产权变动收益;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权在中科院,并授权国科控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中科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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