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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监督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3-10-16 来源:监察审计局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使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督的对象是公司法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对象必须接受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

  第三条监督内容主要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履行职责的监督;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五条 院监察审计局和公司的上级党组织监督公司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执行院党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第六条 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院方公司董事、监事的派出、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监督体系。

  (一) 监事会;

  (二) 党的各级组织;

  (三) 监察、审计部门;

  (四) 工会、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和财务审计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依法组建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保证履行监督职能,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投资、财产处置、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合并分立等经营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监督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每年对公司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施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核查公司的资产、财务状况,向职工了解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召集人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制定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定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确保对公司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有效控制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接受国家和院的审计,建立内部审计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进行资产、负债、权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结果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制约作用,监督公司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第十七条 党组织主要领导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要认真执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负责检查公司党组织生活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纪检监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干部主管纪检监察工作,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

  第二十条 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在公司进行反腐倡廉的教育,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处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应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召开讨论此类问题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对象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采取谈话提醒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监察建议,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对象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本《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控股的各类公司。院属各单位控股的公司参照执行。各分院受院委托对所属地区的院控股公司行使有关监督职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院监察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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