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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07-10-12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中国科学院不断作出创造性成果,特设立中国科学院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申请者的科研项目或研究生培养项目。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

  2.申请者在中国科学院工作(包括在中国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时间在申请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被批准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后五年内(含批准当年)。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生培养项目;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第六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最长年限,自作者申请资助项目并获得批准的次年开始,至优秀论文名单批准后的第六年结束。资助项目持续时间未满最长资助年限的,可在该项目完成之后按照本办法继续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每个资助项目的年资助金额一般为5至15万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年资助金额可为15至20万元。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性质、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资助资金在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期间内分年度拨付。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者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对申请资助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条 获资助人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获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主要包括: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编制资助项目资金决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负责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获得资助后,每年须填写《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于10月1日至10月31日报院人事教育局。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继续或终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项目不得更换获资助人。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或终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向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剩余经费退回,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被撤消奖励的作者,已获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将终止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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