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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7-10-23 【字号: 小  中  大   

科发人教字〔2004〕40

     “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实施7年来,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人才培养和为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服务的双重硕果。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之光”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西部之光”联合学者计划
     为引导和激发东部人才参与“西部之光”人才培养计划,实现东、西部人才联合互动,吸引东部人才和智力参与西部的科研和经济建设。根据西部地区研究所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每年遴选10?5个项目,每个项目支持30?0万,执行期3年。可采取东、西部人才联手立项,开展合作研究;或由西部人才立项,聘请东部人才作顾问,进行指导;或吸引东部人才立项,到西部牵头组建团队,带动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对独立承担项目的东部科研人员,要保证在西部全时工作。原工作单位要给予积极支持,允许其户口、编制、人事关系、住房等维持现状;对与西部人员联合立项的东部科研人员,也应保证在西部有足够的工作时间,一般每年不少于3个月;对到西部工作的人员,工作期满后,实行双向选择,决定去留。
      二、加强与企业的合作
     有针对性地引导项目执行人积极主动的与企业融合,吸引企业的参与和经费支持,吸纳企业的市场开拓和营销经验,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有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予特殊支持,促进研发及产业化人才成长。加强与地方科研院所及大学的协作,开展合作研究,建立联合实验室。
      三、支持优秀项目执行人开展国际交流
     对在项目执行期间工作进展较好的,可提供一次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研讨;对终期评估为优秀者,3年内可提供一次出国进修的机会(经申请列入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
      四、适当提高支持强度,调整支持方式
      为保证资源的综合集成和有效利用院支持项目分为一般和重点两类(重点项目占30%),对一般项目的支持强度不变,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强度在原基数上增加20%。各单位匹配的经费应切实到位,匹配强度不能低于“西部之光”计划支持数的20%。
      五、为地方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并多形式、多渠道为地方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除设立地方在职博士研究生计划外,还可通过进修、培训、授课和实习等方式,培养地方急需的专门人才。每年资助地方在职博士研究生20人。每年为地方举办1-2期培训班。
     六、实行契约管理,签订协议,加强过程管理
     明确分院(协调小组)、各单位、地方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分级负责,责任明晰的管理制度。发挥分院(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作用,强化调控职能。研究所要做好过程管理,加大工作力度。对因管理工作不到位,项目未按计划进行且无正常理由的,各单位要承担管理责任,并退回相关经费。
     七、实行颁发证书制
     对“西部之光”计划支持项目设立项目编号,由中科院统一制作并颁发证书,增强项目执行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八、设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大宣传力度
     建立“西部之光”网站,并纳入院人才网站统一管理。编印《“西部之光”通讯》,由院人教局指导,各分院(协调小组)轮流编印发行。
     九、每两年召开一次研讨会,对“西部之光”计划工作进行总结和研讨。鼓励并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活动,发挥各片、点的积极性,鼓励按地区或学科分类组织交流,院将每年选择部分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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