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努力抢占科技制高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科学院建院70周年贺信中作出的“两加快一努力”重要指示要求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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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中科院“放大招”促科技成果转化

2016-09-30 科技日报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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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中科院将出台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的意见,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方面进行探索。”9月21日,在由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和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办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高级研讨班”上,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处长刘新透露。

  从国家层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现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 “三部曲”。日前,中科院、科技部又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赋予院属单位更大自主权,为科研人员松绑加力。

  刘新认为,《指导意见》结合中科院特色,集中明确回应了科研院所反应强烈、亟待解决的若干热点问题,有很多亮点突破。如在横向经费和纵向经费分类管理、鼓励研究所自主设置转移转化岗位、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方式、明晰院属单位正职领导持股责权、鼓励院属单位积极争取享受地方优惠政策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指导意见》第一次直面‘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界定问题。”刘新举例说,科研工作与工业生产不同,它的特点是投入多样化,最后的产出也多样化。单项成果的成本核算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允许研究所自主规定核算方法,既能有效地保护好国有资产,又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创新者。因此,《指导意见》在第十四条中明确,院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与实施细则,并报院条财局备案。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院属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做出规定,也可以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此外,《指导意见》一大突破是,允许科技人员在适当条件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在兼职中取得合理报酬。不过,领导干部的兼职仍然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

  《指导意见》提出,院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谈到 “天使”投资不愿投研究所项目的问题时,刘新坦承,院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多是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寥寥无几。基金为什么不投院所项目?他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科研项目偏早期,试验周期长,而且往往只有科研项目计划书,没有商业计划书,也没有创新团队。另一方面,研究所也不愿选基金,因为他们差的不仅仅是钱,项目产品化还需要工程、市场开拓能力的配合,收回资金周期长。“因此,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的不仅仅是财务投资者,还要投资方帮助完善商业计划书,组织创业团队等”。

  (原载于《科技日报》2016-09-30 08版)

打印 责任编辑:麻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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