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打造原始创新策源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努力抢占科技制高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中国科学院建院70周年贺信中作出的“两加快一努力”重要指示要求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率先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发展,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国家高水平科技智库,率先建设国际一流科研机构。

——中国科学院办院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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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报】科技成果转化开启新局面

2016-08-29 中国科学报 李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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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播报

  最近,国内高校和中科院接二连三放大招:简政放权、高度激励、适度免责,力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8月17日,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校意见》)。

  8月22日,中科院、科技部联合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科院意见》)。

  简政放权、高度激励、适度免责……高校和中科院接二连三放大招。这将给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带来怎样一番新局面?

  收益该不该留归高校

  两大意见均提出,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转化自主权,而且转化后的全部收益留归单位。

  这就带来了一个老生常谈的疑问:这样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位不愿具名的科技创新战略专家告诉记者,在这里应当明确两种不同来源的科研项目:对于来自政府投入的科研项目,立项之初就是要求付诸应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转化是基本义务,研究人员不应要求额外的收益和奖励;对于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应用价值的基础研究,则应当解放思想、不吝激励。

  他还建议,通过改革,理顺项目运行机制,对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项目进行区别对待,从而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让资源流向最需要支持的项目。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柳卸林也肯定了成果收益留归单位的正面意义:“这笔钱是用于再科研与教育的,而不是其他目的。这可以让高校有更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国家投入的资金通过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会创造更多的税收。”

  奖励比例有玄机

  在《高校意见》中,专门提到了3个“不低于50%”: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

  在《中科院意见》中,则没有提到明确的奖励比例。不过,两大意见均提到,在扣除用于奖励和报酬后,收益中余下的部分应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呢?对此,中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与培训中心副主任宋河发分析称,中科院下属各个单位都是法人机构,其中大部分研究所都已制定了自己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并且根据各自的情况明确了奖励比例。

  事实上,很多在成果转化方面先行一步的科研院所,早已制定了相当可观的奖励制度。

  例如,自中科院实施“率先行动”计划以来,上海药物所作为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开展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经改革,上海药物所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其中成果发明人最高可拿到一半收益;两成收益归团队所有,用于后续研发;剩下三成则“反哺”上海药物所,支持更多项目研发。

  但是宋河发也指出,提高奖励比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地方省份,规定允许将收益100%用于奖励个人,但是并没有起到预期效果。这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忽视了服务体系的建设。

  “建立服务体系”意义何在

  此次两大意见均有提及这一点。《中科院意见》还特别指出,“培养一支了解知识产权运营和成果转化内在规律的,精通科研、管理和法律的高端复合型专业化人才队伍”。

  这是专家眼中一个大大的亮点。

  上述科技创新战略专家认为,科技成果的交易与一般商品有很大不同,存在严重的双重信息不对称。购买方不知道成果的真实应用价值;研究者也不理解自己成果的市场价值。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化的服务体系必不可少。

  在国外,成果转化往往依靠的不是科技人员,而是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这一团队的规模往往在20人以上,包括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和投资专家。该团队具有三大功能: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投资基金。

  然而,当前我国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支撑,普遍还是浅层次、弱力度的。尽管不少科研机构都建立了成果转化处或技术转移处并起到一定作用,但远未达到理想效果。

  在宋河发看来,有了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还应有相应的机构建设。2011年,中科院上海生科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在2012年和2013年两年间,每年获得的专利转移转化收益能占到中科院的一半。

  “由此可见,机构的魔力是很大的。”他说。

  领导“免责”为哪般

  《高校意见》特别指出:“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中科院意见》则写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失败案例,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对于符合规定的,不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决策责任。”

  对此,柳卸林认为,所谓“免责条款”,是针对当下一些高校成果转化产生的问题而特别提出的。当前,高校和研究机构领导在成果转化中拥有了直接的决策权。在成果转化中,一个重要特性是:初期成果的作价比较低,但后续价值变化会很大。以苹果公司的股权为例,现在和初期相差几百倍。

  “如果用现在的价格来衡量国有资产的价值,在当年都是低估,似乎都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这一条款由此为高校领导进行成果转化的责任进行了界定。”柳卸林说。

  (原载于《中国科学报》 2016-08-29 第1版 要闻)
打印 责任编辑: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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